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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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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建設,規範對會員違規行為的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對會員違規行為實施懲戒,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會員,是指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中的執業會員,即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

第三條 中注協實施懲戒,應當遵循客觀和公正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範得到貫徹執行。

實施懲戒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當。

第四條 對中注協實施的懲戒,會員有陳述和申辯權利,對懲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第二章 懲戒的種類與適用

第五條 中注協對會員違規行為實施懲戒的種類有:

(一)訓誡;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第六條 中注協認為會員的違規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七條 會員具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懲戒:

(一)違反《註冊會計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

(三)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的;

(四)違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的;

(五)應當實施懲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會員違反《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會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第九條 會員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在職業活動中,違反誠信原則的;

(二)在執行審計、審閱和其他鑑證業務時,違反職業道德守則有關獨立性的相關要求的;

(三)在作出職業判斷、發表專業意見時,違反客觀和公正原則的;

(四)未能按照有關規定獲取和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在承接業務和提供專業服務時,缺乏適當的專業勝任能力的;

(五)在執業過程中沒有保持應有的關注、勤勉盡責的;

(六)違反保密原則,洩露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資訊的;

(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損害職業聲譽的;

(八)向公眾傳遞資訊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時,誇大宣傳提供的服務、擁有的資質,貶低或無根據地比較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未能誠實、實事求是,損害職業形象的;

(九)在提供專業服務時,違反職業道德守則有關收費的相關規定的;

(十)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

第十條 會員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未按規定計劃和執行審計業務的;

(二)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援審計結論的;

(三)因過失出具不恰當審計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編制、歸整和儲存審計工作底稿的;

(五)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

(六)與客戶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七)其他違反業務準則的行為。

會員執行審閱業務、其他鑑證業務和相關服務業務,未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閱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鑑證業務準則和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的,參照前款實施懲戒。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未按規定製定質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製定政策和程式,以合理保證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的;

(三)未合理保證事務所恰當接受或保持客戶關係和具體業務的;

(四)未合理保證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業務並出具恰當報告的;

(五)未按要求對上市實體審計業務和其他規定的業務實施專案質量控制複核的;

(六)未合理保證專案組在出具業務報告後及時完成最終業務檔案的歸整工作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儲存業務工作底稿的;

(七)未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式,以合理保證與質量控制制度相關的政策和程式具有相關性和適當性並有效執行的;

(八)其他違反質量控制準則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會員阻撓或拒絕中注協的執業質量檢查和調查,不按時提供相關檢查資料、拒絕確認檢查意見或溝通事項以及其他不配合檢查工作情形的,應當給予公開譴責。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懲戒:

(一)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應予懲戒的行為的;

(二)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同一性質的應予懲戒的.行為的;

(三)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違規行為發生後編造、隱匿、銷燬證據的。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懲戒:

(一)初次違規並且情節輕微的;

(二)主動報告其違規行為的;

(三)主動配合查處其違規行為的;

(四)自覺糾正違規行為,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不良後果的。

  第三章 懲戒的實施機構和懲戒的迴避

第十五條 中注協理事會下設懲戒委員會。

懲戒委員會負責對中注協查處的違規行為實施懲戒。

第十六條 中注協祕書處為懲戒委員會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辦理該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受理投訴和相關部門移送的會員相關案件;

(二)負責會員違規行為的檢查和調查;

(三)負責向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召開懲戒委員會會議;

(四)負責懲戒委員會相關文書的製作、送達、整理歸檔;

(五)負責辦理懲戒委員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投訴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案當事人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懲戒委員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四章 懲戒的程式和決定

第十八條 對於中注協查處的違規行為,由懲戒委員會常設執行機構組織檢查或調查後,向懲戒委員會提交檢查或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 懲戒委員會在作出懲戒決定前,應向當事人傳送擬懲戒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初步認定的違規事實、擬作出的懲戒種類、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可在收到懲戒告知書後的8個工作日內,向懲戒委員會提交書面的陳述和申辯理由;當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權利,不影響作出懲戒決定。

在提交書面的陳述和申辯材料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向懲戒委員會作口頭陳述。

懲戒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懲戒委員會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懲戒委員會會議上接受委員詢問。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懲戒委員會應當採納。

第二十條 懲戒委員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認會員有本辦法規定違規行為的,作出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的決定;

(二)確認會員違規事實不成立,或雖然違規但情節輕微的,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懲戒的,作出撤銷案件或不予懲戒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懲戒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會議作出懲戒決定。會議至少應由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懲戒決定應由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懲戒決定通過後,懲戒委員會應當以中注協的名義製作懲戒決定書。懲戒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會員是個人會員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註冊會計師證書號碼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被懲戒會員是團體會員的,寫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以及主任會計師姓名;

(二)事實和證據;

(三)懲戒依據和結論;

(四)提起申訴的權利、期限;

(五)作出懲戒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條 懲戒決定通過直接送達、郵寄等方式送達。懲戒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懲戒的申訴機構和申訴的迴避

第二十四條 中注協理事會下設申訴與維權委員會。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負責受理會員對中注協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的申訴。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懲戒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五條 中注協祕書處為申訴與維權委員會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辦理該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受理會員提出的申訴;

(二)負責申訴案件相關事實和證據的複查與核實;

(三)負責向申訴與維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召開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會議;

(四)負責申訴與維權委員會相關文書的製作、送達、整理歸檔;

(五)負責辦理申訴與維權委員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案當事人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申訴與維權委員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六章 申訴的程式和決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中注協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懲戒決定書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向中注協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提起申訴,提交書面申訴材料。當事人提起申訴的,不影響懲戒決定的執行。

在申訴被受理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訴與維權委員會作口頭陳述。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到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會議上接受委員詢問。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應當採納。

第二十八條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原懲戒決定主要事實認定清楚,次要事實認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補正原決定;

(三)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依據錯誤,或程式嚴重不適當的,撤銷原懲戒決定,對相關事實和證據進行復查和核實後,重新作出懲戒決定;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成立的,撤銷原懲戒決定,作出不予懲戒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會議作出申訴審議決定。會議至少應由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申訴審議決定應由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通過。

第三十條 申訴審議決定通過後,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應當以中注協的名義製作申訴審議決定書。申訴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是個人會員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註冊會計師證書號碼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申訴人是團體會員的,寫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以及主任會計師姓名;

(二)申訴請求和理由;

(三)申訴與維權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四)申訴審議依據和結論;

(五)作出申訴審議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申訴後的兩個月內作出申訴審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的申訴審議決定是最終懲戒決定。改變原懲戒決定的,懲戒決定自申訴審議決定送達之日起生效;維持原懲戒決定的,原懲戒決定的生效日不變。

第三十三條 申訴審議決定通過直接送達、郵寄等方式送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會員的違規行為及最終懲戒決定,應當記入中注協行業誠信資訊監控系統。註冊會計師協會應將涉及懲戒事務所的檢查檔案與懲戒決定書一同歸檔,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保管。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可以直接採用本辦法;也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懲戒辦法,並報中注協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被投訴、被立案調查、被懲戒的會員。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