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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註冊會計師《會計》第十一章考點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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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註冊會計師《會計》第十一章考點彙總

第十一章 收入、費用和利潤

  考點一:銷售商品收入的會計核算★★★

☆考點核心提示

1.託收承付方式的銷售

通常應在發出商品且辦妥託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預收款方式的銷售

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現金折扣、銷售折讓的處理

(1)商業折扣。收入確認時應扣除商業折扣。

(2)現金折扣。收入確認時不考慮現金折扣,按合同總價款全額確認收入;當現金折扣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3)銷售折讓。銷售折讓發生在銷售收入未確認之前,比照商業折扣處理;銷售折讓發生在銷售收入已經確認之後,應直接衝減折讓當期收入;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4.銷售退回的處理

(1)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2)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企業一般應在發生時衝減退回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衝減退回當期銷售商品成本。如該項銷售退回已發生現金折扣的,應同時調整相關財務費用的金額;如該項銷售退回允許扣減增值稅稅額,應同時調整“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的相應金額。

(3)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5.代銷商品

(1)視同買斷方式。如果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託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後,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託方無關,交付商品時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委託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託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託方,或受託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託方補償,那麼委託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託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託方將商品銷售後,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並向委託方開具代銷清單;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2)收取手續費方式。委託方應於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

6.分期收款銷售商品

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採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為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衝減財務費用)。

7.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

(1)企業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並確認與退貨相關的負債的(預計負債),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2)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8.售後回購

(1)回購價格確定,即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2)回購價格不確定,即按回購日的市場價格回購,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9.以舊換新銷售

以舊換新銷售,是指銷售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回收與所售商品相同的舊商品。在這種銷售方式下,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舊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10.捆綁銷售

捆綁銷售的形式包括銷售商品捆綁銷售其他商品(例: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提供勞務捆綁銷售商品、銷售商品捆綁提供勞務、提供勞務捆綁提供勞務,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或各項勞務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商品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

  考點二:提供勞務收入的會計核算★

☆考點核心提示

1.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

應當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測量、已經提供的勞務佔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已經發生的成本佔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2.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企業不能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並結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

3.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混合業務

(1)如果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企業應當分別核算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2)如果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企業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進行會計處理。

4.其他特殊勞務交易的核算(略)

5.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

(1)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為單獨銷售可取得的金額。

(2)獲得獎勵積分的客戶滿足條件時有權利取得授予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授予企業應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計算公式:

確認收入的金額=遞延收益科目餘額×(被兌換用於換取獎勵的積分數額/預期將兌換用於換取獎勵的積分總數)。

  考點三:建造合同收入(含BOT)★★

☆考點核心提示

1.注意問題

(1)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初始收入、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但合同變更、索賠、獎勵只有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

(2)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等,能夠單獨區分和可靠計量且合同很可能訂立的,應當予以歸集,待取得合同時計入合同成本;未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3)零星收益,不計入合同收入,應衝減合同成本。

2.建造期間會計核算(包括BOT和B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

(1)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

借:工程施工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累計折舊等

(2)建造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的確認

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合同完工進度可以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等方法確定。

一般建造合同:合同總收入=初始收入+滿足條件時的合同變更獎勵等收入

BOT和BT業務:合同總收入=BOT合同規定授予方應支付的合同價款+特許經營權(收益權)的公允價值

(3)預計的合同損失=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差額×(1-完工率)

合同完工時,將已提取的減值準備衝減主營業務成本。

(4)工程結算的確認和計量

①確認應收的工程款項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②確認無形資產

借:無形資產

貸:工程結算

(5)工程完工結算

借:工程結算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後續運營期間的會計處理

無形資產(收益權)攤銷。收益權價值應在特許經營權合同規定的經營期內,按直線法攤銷,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