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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真題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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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真題案例分析題

  案例分析題:

1、2015年2月1日,為支付貨款,A公司向B公司簽發一張以x銀行為付款人、金額為8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15年8月1日,X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票面上籤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現金,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現金75萬元。

4月1日,C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對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票據買賣事實不知情,D公司隨即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用於支付裝修工程款,並在匯票上註明:“本票據轉讓於工程驗收合格後生效。”後E公司施工的裝修工程因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未能通過驗收。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併,E公司登出了工商登記,6月1日,F公司為支付材料款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G公司。

8月3日,G公司持該匯票向X銀行請求付款,X銀行以背書不連續為由拒付。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而取得票據權利?並說明理由。

(2)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而取得票據權利?並說明理由。

(3)在裝修工程未能驗收合格的情況下,D公司對E公司的背書轉讓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

(4)在X銀行以背書不連續為由拒付時,G公司應如何證明其是票據權利人?

  【參考答案及解析】

(1)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而取得票據權利。因為如果票據授受的原因是“票據權利買賣”,應當認定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交易關係,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在本題中,C公司向B公司支付75萬元現金購買了B公司持有的面額為80萬元的票據,屬於票據權利買賣行為,C公司不屬取得票據權利。

(2)D公司可以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雖然未以真實交易關係作為原因關係的背書行為無效,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但是由於其形式上是票據權利人,在其向他人背書轉讓票據權利時,受讓人可基於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據權利。在本題中,D公司對前手票據買賣行為不知情、票據用以支付房屋租金,且票面上不存在其他影響D公司取得票據權利的形式瑕疵,D公司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3)D公司對E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有效。根據規定,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在本題中,“本票據轉讓於工程驗收合格後生效”的附註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不論工程最終是否驗收合格,D公司對E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均有效。

(4)G公司應當證明其直接前手F公司是合法的票據權利人,即F公司吸收合併了E公司,繼受了E公司在票據上的所有權利、義務。

2、甲曾任乙裝修公司經理,2013年3月辭職,5月8日,為獲得更優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蓋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訂立合同,購買總價15萬元的地板,合同約定,6月7日丙公司將地板送至指定地點,乙公司於收到地板後3日內驗貨,地板經驗收合格後,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對於甲離職一事,丙公司並不知情。

丙公司於約定日期將地板送至指定地點,並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並同意將地板以相同價格轉賣給甲,但要求甲為該筆貨款的支付提供擔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輛小汽車為甲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登記,戊也為甲提供了付款保證,但未約定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保證,當事人亦未約定丁和戊分別為甲提供擔保的實現順序。

乙公司在未檢驗地板的情況下,即於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貨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擔保證責任,戊拒絕,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須先向丁實現抵押權;第二,戊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享有先訴抗辯權,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佈解除與甲的地板轉賣合同,將地板從甲處取回,次日,乙公司發現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約有1/3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貨。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簽訂的地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取得丁的小汽車的抵押權?並說明理由。

(3)戊關於乙公司必須先向丁實現抵押權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4)戊關於其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享有先訴抗辯權的說法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其與甲的地板轉賣合同?並說明理由。

(6)乙公司發現地板質量不合格後,是否有權向丙公司要求退貨?並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及解析】

(1)甲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簽訂的地板買賣合同有效。根據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在本題中,丙公司對甲離職一事不知情,甲又持有蓋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構成表見代理。

(2)乙公司取得丁的小汽車的抵押權。根據規定,當事人以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丁與乙公司的小汽車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已經設立,未經登記將導致乙公司在該小汽車上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在共同擔保(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並存)中,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的順序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物的擔保由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物的擔保由第三人丁提供,由於當事人未約定責任承擔順序,債權人乙公司有權選擇先實現抵押權,也有權選擇先要求戊承擔保證責任。

(4)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5)乙公司有權解除其與甲的地板轉賣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守約方可以通知違約方解除該合同。在本題中,甲不支付貨款,經乙公司多次催告後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6)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要求退貨。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在本題中,當事人約定了3日的檢驗期,乙公司未在該期間通知地板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屬於怠於通知,應視為地板質量符合約定,無權向丙公司要求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