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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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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知識點】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員,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1.內幕資訊知情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5)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2.非法獲取證券內幕資訊的人員

(1)利用竊取、騙取、套取、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資訊的。

(2)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員,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洩露內幕資訊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資訊來源的。

(3)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洩露內幕資訊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資訊來源的。

3.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只要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確認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1)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知情人員,進行了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2)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係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資訊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資訊並進行了與該資訊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4)非法獲取內幕資訊,並進行了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5)內幕資訊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員或者知曉該內幕資訊的人員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

4.不屬於內幕交易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刑法上的內幕交易行為:

(1)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

(3)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資訊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資訊來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