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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效力待定的合同

註冊會計師 閱讀(1.47W)

註冊會計師簡稱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是會計行業的一項執業資格考試。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專業階段考試時間為2016年10月15日-16日,下面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2016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及例題:效力待定的合同。

2016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不合格)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2)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解釋】催告權中的相對人沒有限制,但撤銷權中的相對人必須善意。

 (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2007年多選題、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1、情形:

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以後而為的代理;注意——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當然有效。

2、各種權利

(1)本人的追認權

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①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撤銷權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解釋1】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能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解釋2】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相對人無論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相關連結】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例題3】甲是乙公司採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C.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一個月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選項A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而非無效合同);(2)選項C: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在本題中,丙公司已經“知道”甲離職的事實,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銷權;(3)選項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

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是有效合同,可以通過撤銷轉化為無效合同

是效力待定合同,可轉化為有效合同的合同

原因

違反法律規定

意思表示有瑕疵

權利有瑕疵

時效

自始無效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的1年內提出撤銷

追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