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
(本題型共24小題,每小題1分,共24分。每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請從每小題的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你認為正確的答案,用滑鼠點選相應的選項。)
1.小凡年滿10週歲,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學校門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塊橡皮,定價2元,於是用自己的零用錢將其買下,下列關於小凡購買橡皮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小凡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橡皮的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方有效
B.小凡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橡皮的行為有效
C.小凡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橡皮的行為無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橡皮的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方為有效
【答案】B
【解析】(1)10週歲以上(≥10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直接有效,在本題中,小凡年滿10週歲,精神健康,智力正常,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橡皮行為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直接有效。
【說明】本題與2014年B卷單選題第1題完全相同。
2.甲向乙兜售吸毒時,雖然提供了真實的吸毒作為樣品,但實際交付的卻是麵粉。下列關於該民事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無效
B.可變更、可撤銷
C.有效
D.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在本題中,合同中約定的標的物屬於違法標的物,故不論實際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是否一致,該買賣合同都是無效的。
3.甲公司於2010年3月1日將一臺機器寄存於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機器因乙保管不善受損,甲公司於2011年3月1日提取機器時發現機器受損,但考慮到兩公司之間的長期合作關係,未要求賠償。後兩公司交惡,甲公司遂於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下列關於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B.適用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C.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
D.適用4年的長期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
【答案】B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自2011年3月1日起算,至2012年9月1日,該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4.下列關於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的表述中,符合物權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最長期限為50年
B.最長期限為70年
C.最長期限為30年
D.一般無使用期限的限制
【答案】D
【解析】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5.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以下列權利出質時,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時設立的是( )。
A.倉單
B.基金份額
C.應收賬款
D.股票
【答案】A
【解析】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說明】本題與2014年B卷單選題第4題完全相同。
6.甲、乙兩公司的住所地分別位於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購買一批海南產香蕉,3個月後交貨,但合同對於履行地點以及價款均無明確約定,雙方也未能就有關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依照合同其他條款及交易習慣也無法確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合同履行價格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按合同訂立時海口的市場價格履行
B.按合同履行時海口的市場價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時北京的市場價格履行
D.按合同訂立時北京的市場價格履行
【答案】A
【解析】(1)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2)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題中,乙公司作為接受貨幣一方,履行地點為海口,履行價格為訂立合同時海口的市場價格。
【說明】本題與2014年B卷單選題第6題完全相同。
7.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提存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務人承擔
B.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C.債權人提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則消滅
D.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務人所有
【答案】B
【解析】(1)選項A: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2)選項C: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3)選項D: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說明】本題與2014年B卷單選題第5題完全相同。
8.甲上市公司、乙普通合夥企業、丙全民所有制企業和丁公立大學擬共同設立一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甲、乙、丙、丁中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
【解析】乙只能作為普通合夥人,甲、丙和丁只能作為有限合夥人。
9.某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甲、乙,自然人丙、丁,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於當然退夥事由的是( )。
A.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B.丙被依法宣告失蹤
C.丁因鬥毆被公安機關拘留
D.乙被吊銷營業執照
【答案】D
【解析】(1)選項A:甲只是被申請破產,是否被宣告破產並不確定,不能選;(2)選項BC: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不包括失蹤、被拘留),當然退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