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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真題及答案

中級會計師 閱讀(2.22W)

  四、簡答題

201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真題及答案

1、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廠向某面粉廠購買麵粉20噸,貨款共計12萬元。同日,食品廠向麵粉廠出具了以自己為出票人、其開戶行A銀行為付款人、麵粉廠為收款人、票面金額為12萬元的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一張,並在該匯票上籤章。

3月20日,麵粉廠向某機械廠購買一臺磨面機,價款為12萬元,因此欲將其所持匯票背書轉讓給機械廠。機械廠要求對該匯票提供票據保證,鑑於養雞場欠麵粉廠12萬元貨款,於是麵粉廠請求養雞場提供擔保。後養雞場在匯票上記載“保證”字樣並簽章,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

3月27日,麵粉廠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機械廠。4月2日,機械廠持票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食品廠經營狀況不景氣、即將解散為由拒絕付款,並作成退票理由書交給機械廠。機械廠欲行使追索權。

要求: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例中,誰是被保證人?簡要說明理由。

(2)本案例中,保證日期為哪一天?簡要說明理由。

(3)機械廠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

  【答案】

(1)出票人食品廠為被保證人。根據規定,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在本題中,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承兌,出票人食品廠為被保證人。

(2)2010年3月8日為保證日期。根據規定,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在本題中,出票日期2010年3月8日為保證日期。

(3)機械廠可向食品廠、麵粉廠、養雞廠行使追索權。

2、甲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5月發生下列事實:

(1)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鋼材,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鋼材總價款100萬元;甲公司在合同簽訂後10日內支付定金20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乙公司於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交付全部貨物;甲公司於乙公司交付貨物後10日內支付全部貨款。5月16日,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10萬元定金,乙公司接受並未提出異議。

(2)5月20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的租賃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50萬元到期租金。5月30日,因欠丁公司的`債務到期,甲公司將其對丙公司的50萬元的債權轉讓給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5月26日,甲公司所在地發生自然災害,當地政府組織救災募捐活動,甲公司當場承諾捐款20萬元,但一直未履行。其後甲公司因業務不景氣,欲撤銷該項贈與。

要求: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例中,支付的定金數額與約定的定金數額不符,有效定金數額應為多少?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轉讓債權的行為對丙公司是否生效?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權撤銷贈與?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有效定金數額應為10萬元。根據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在本題中,乙公司接受了10萬元定金並未提出異議,視為雙方當事人對定金合同進行了變更,故有效的定金數額為10萬元。

(2)甲公司轉讓債權的行為對丙公司不生效。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本題中,甲公司轉讓債權時未通知丙公司,故對丙公司不發生效力。

(3)甲公司無權撤銷贈與。根據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