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
1.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
①企業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
②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
③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2.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處置組,處置組是指作為整體出售或其他方式一併處置的一組資產。如果處置組是一個資產組,並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將企業合併中取得的商譽分攤至該資產組,那麼處置組應包括商譽。
3.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首先比較其賬面價值與公允處置淨額(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如果賬面價值高於公允處置淨額應按其其差額提取減值準備,如果賬面價值低於公允處置淨額則不作處理;
4.持有待售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5.符合持有待售條件的無形資產等其他非流動資產,比照上述原則處理,此處所指其他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保險合同中產生的合同權利。
6.某項資產或處置組被劃分為持有待售,但後來不再滿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企業應當停止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並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中較低者計量:
①該資產或處置組被劃分為持有待售之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其假定在沒有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情況下原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進行調整後的金額;
②決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額。
7.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報表列示
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由非流動資產重分類為流動資產列示。
資本化的後續支出
1.固定資產轉入改擴建時:
借:在建工程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2.發生改擴建工程支出時: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等
3.替換原固定資產的某組成部分時:
借:銀行存款或原材料(殘值價值)
營業外支出(淨損失)
貸:在建工程(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4.生產線改擴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5.轉為固定資產後,按重新確定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年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2.工作量法
每一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淨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舊額
3.加速折舊法
加速折舊的計提方法有多種,常用的有以下兩種:
①雙倍餘額遞減法
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期初折餘價值×年折舊率
固定資產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年折舊額÷12
另,為了調整該折舊方法的誤差,要求在倒數第二年改為直線法。
②年數總和法
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淨殘值)×年折舊率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淨殘值)×月折舊率
4.折舊的'會計分錄
借:製造費用(生產用固定資產的折舊)
管理費用(行政用固定資產的折舊)
銷售費用(銷售部門用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用於工程的固定資產)
其他業務成本(經營租出的固定資產)
貸:累計折舊
5.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的 複核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淨殘值。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關鍵考點15】固定資產需定期測試折舊因素是否合理,因不合理而產生的調整屬於會計估計變更,其處理原則需結合《會計政策變更》章節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