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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提升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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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複習已開始,為了讓考生儘快進入學習狀態,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提升練習題,供大家備考。

2017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提升練習題

訴訟時效的規定

單項選擇題

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正確答案】 A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規定。

【答案解析】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本題中2009年6月30日對方未付租金,即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則訴訟時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

董事會

多項選擇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A、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由3~13人組成

B、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

C、董事會的職權中包括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D、董事會中必須設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正確答案】 AB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董事會。

【答案解析】 根據規定,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屬於經理的職權,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合同效力

單項選擇題

楊某與遠親宋某簽訂一份協議,約定由楊某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而以宋某為名義股東。合同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後來宋某見投資權益有利可圖,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合同無效,下列說法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無效

B、若楊某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主張權利,法院應予支援

C、若宋某以其為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為由主張權利,法院應予支援

D、楊某可以不經其他股東表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正確答案】 B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合同效力。

【答案解析】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中合同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所以本題中A、C、D選項都是錯誤的。

發行優先股

單項選擇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準備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發行前的普通股股份總數是5000萬,淨資產額是8000萬,優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是10%,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章程規定公司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支付股息,優先股股東才有權出席股東大會。關於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公司擬發行的`優先股股份數不得超過4000萬

B、公司籌資金額不得超過5000萬

C、若發生表決權恢復的事項,優先股股東的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

D、章程規定“公司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支付股息的情況下,優先股表決權才恢復”符合法律規定

【正確答案】 C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發行優先股。

【答案解析】 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選項AB錯誤;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對於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

股東表決權

多項選擇題

優先股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的權利受到限制,一般情況下,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但下列情形例外的有()。

A、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有關的內容

B、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超過5%

C、公司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D、公司轉讓主要財產

【正確答案】 AC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股東表決權。

【答案解析】 根據規定,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3)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4)發行優先股;(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選項AC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