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監管的主要內容與保險業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證券業監管的主要內容
1.證券業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中國證監會對於證券業的監管,已經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律為核心,以部門規章為主體的證券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證券業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公司法》 | ||
第一層次——法律 | 《證券法》 | |
《證券投資基金法》 | ||
證券業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 《證券公司檢查辦法》 | |
第二層次——部門規章 |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 |
第三層次一一監管規則 | 證券公司審批規則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審批規則 |
2.證券發行監管.
(1)證券發行的'稽核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註冊制;一種是核准制。
(2)境外成熟市場證券發行普遍實行註冊制,美國是採用註冊制最為典型的國家。
(3)我國自2001年3月開始對證券的發行正式實行核准制。
3.證券交易監管
證券交易監管的主要目標包括:
(1)提供低成本的、安全迅速和適度流動性的交易和清算場所;
(2)消除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及各種欺詐行為,保證投資者的信心和利益;
(3)增強市場透明度,提高交易市場的資訊完全性和資訊效率;
(4)抑制過度投機,防止市場瓦解,並減少證券市場不穩定所導致的負面外部效應;
(5)構建富有效率的證券市場組織結構,提高證券市場營運效率;
(6)提供有效的價格發現機制;
(7)促進各類交易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
4.上市公司監管
上市公司監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和併購重組三個方面。
5.證券公司監管
(1)市場準人監管。
我國證券公司准入條件:
①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是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中必需的非貨幣財產;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30%。
②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以及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四種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證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要經證監會批准。
③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④證券公司應當有3名以上在證券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滿2年的高階管理人員。
(2)證券公司的分類監管
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根據公司市場競爭力和持續合規狀況,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類11個級別。
(3)證券公司業務許可的監管
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①證券經紀;②證券投資諮詢;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④證券承銷與保薦;⑤證券自營;⑥證券資產管理;⑦其他證券業務(外資股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業務等)。擬從事上述業務的證券公司需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4)證券公司風險控制的監管。
(5)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
(6)證券公司市場退出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