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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統計師統計實務知識:對外貿易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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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對外經濟貿易顧名思義,本國對其他國進行的 經濟, 商業上的貿易。下面是中級統計師對外經濟貿易統計的內容,大家跟著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2017中級統計師統計實務知識:對外貿易統計

  一、 對外貿易統計

  (一) 對外貿易統計概念

對外貿易統計又稱海關統計,主要包括國家進出口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制定對外經濟貿易政策、進行巨集觀經濟調整的重要依據,也是研究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和國際經濟貿易關係的重要資料。

  (二) 對外貿易統計的物件和範圍

對外貿易統計以實際進出口貨物為調查物件。包括中國對外貿易實際進出口貨物,通過中國關境的轉口貿易貨物,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賃貿易貨物,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國家間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物資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籍華人的捐贈品。海關統計不包括未通過中國關境的轉口貿易貨物,租賃期一年以下的進出境貨物,暫時進出口尚需復運出進口的貨物,進出境運輸工具添裝的燃料和食品以及經過中國領土的直接過境貨物。

  (三) 對外貿易統計的原則

按照聯合國的國際貿易統計原則,凡是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物資存量增加或減少的進出口貨物除制度另有規定者外,均要進行統計,並依據中國各地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執行實際監管的進出口報關單進行統計。

  (四) 主要統計指標

1. 進出口商品分類,中國海關採用國際通用的貿易統計標準,以海關合作理事會的《協調商品各類及編碼體系》(HS)為基礎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列出的進出口貨物統計範圍,同進按聯合國《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調整商品分類。

2. 進出口統計價格,進口貨物按到岸價格(CIF)統計,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FOB)統計。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和貨物運抵中國關境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離岸價格不包括貨物離開中國關境後運費、保險費和其他費用。統計價格分別以人民幣和美元計值。如果成交價格為其他貨幣,則根據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佈的折算率分別折算成人民幣和美元。

3. 進出口國家(地區),進口貨物統計原產國,出口貨物統計最終目的地國。

原產國指進口貨物生產、開採或加工製造的國家(地區)。對經過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加工製造的進口貨物,則以最後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實質性加工的國家(地區)作為該貨物的原產車。原產國確實不詳時,按“國別不詳”統計。

最終目的`國指出口貨物已知的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製造國家(地區),包括直接使用或進行加工的國家(地區)。最終目的國不能確定時,按貨物出口時儘可能預知的運往國(地區)統計。

4. 進出口總額,指實際進出我國國境的貨物總金額。包括對外貿易實際進出口貨物,來料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國家間、聯合國及國際組織部無償援助物資和贈送品,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籍華人捐贈品、租賃期滿歸承租人所有的租賃貨物,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邊境地方貿易及邊境地區小額貿易進出口貨物(邊民互市貿易除外),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和公用物品,到、離岸價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無商業價值、無使用價值和免費提供出口的除外),從保稅倉庫提取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進口貨物,以及其他進出口貨物。進出口總額用以觀察一個國家在對外貿易方面的總規模。我國規定出口貨物按離崗價格統計,進口貨物按到岸價格統計。

  二、 利用外資統計

  (一) 利用外資統計的概念

利用外資是指一國政府、部門、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對外貸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以及其他方式籌措的境外資金、裝置和技術。

利用外資統計是對外經濟貿易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利用外資統計調查,將我國政府、部門、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利用外資的情況加以彙總和整理,並根據統計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可以客觀準確地反映我國利用外資的狀況和成果,為政府制定有關對外經濟政策提供可靠依據。

  (二) 利用外交統計的物件與範圍

利用外資統計物件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利用外資的單位和部門。具體包括:經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合作開發專案等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企業(包括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在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企業及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三) 利用外交統計的主要統計指標

利用外資統計的資料來源於商務部,其中,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註冊情況資料來源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調查方法是全面調查。

  (四) 主要統計指標

1. 批准企業(專案)個數:是指外商直接投資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個數、批准的合作開發專案個數。

2. 實際使用外資金額:是指批准的合同外資金額的實際執行數,外國投資者根據批准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的規定實際繳付的出資額和企業投資總額內外國投資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資金實際直接向企業提供的貸款。

3. 外商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通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與中方投資者共同進行石油資源的合作勘探開發以及設立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方式進行投資。外國投資者可以用現金、實物、技術等投資,還可以用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進行再投資。

  三、 對外經濟合作統計

對外經濟合作統計包括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對外諮詢等三個方面的統計內容。

  (一) 對外承包工程

對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國境內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攬、實施工程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裝置材料採購、安裝除錯、工程諮詢、工程管理等經營活動。

對外承包工程專案分為十一類:

1. 房屋建築專案:包括住宅,商業服務業用房,倉庫,辦公用房,文化、體育、醫療設施及科學研究用房等。

2. 製造及加工業專案:包括各類工業裝置製造和加工業的建設。

3. 石油化工專案:包括原油、天然氣生產及其加工工業的建設等。

4. 電力工業專案:包括火電廠、水電廠及其他電業的建造和輸變電工程的建設等。

5. 電子通訊專案:包括郵電、通訊、廣播電視工程的建設等。

6. 交通運輸建設專案:包括鐵路、公路、隧道、橋樑、碼頭、港口及河流改道疏浚等建築活動。

7. 供排水專案:包括水庫、水壩和灌溉工程,各類水廠的建設,輸水,排水管線的敷設等。

8. 環保產業建設專案:包括汙水(含工業廢水處理)及垃圾處理廠建設,危險和廢棄物處理(含化工品、核廢料、石棉排除、除鉛設施)等活動。

9. 航空航天專案:包括各類航空航天工程專案的建設等。

10. 礦山建設專案:包括煤炭、有色金屬等各類礦山建設。

11. 其他:包括其他土木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等。

  (二) 對外勞務合作

對外勞務合作是指我國境內企業法人與國(境)外允許招收或僱用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私人僱主簽訂合同,並按合同約定的條件下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我國公司到國(境)外為外方僱主提供勞務服務並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

  (三) 對外設計諮詢

對外設計諮詢是指我國境內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擔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諮詢,工程專案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監理,技術指導等經濟活動。

  (四) 主要統計指標

1. 新籤合同額:指企業在報告期內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諮詢專案合同的金額。

2. 完成營業額:指企業在報告期內完成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作量。

3. 派出人數:指企業在報告期內派往國(境)外執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諮詢專案的人數。

4. 期末在外人數:指報告期末企業在國(境)外執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設計諮詢專案的人數。

5. 僱用所有國各類勞務人數:指報告期內企業為執行國(境)外對外承包工程、設計諮詢專案所僱用的專案所在國家(地區)的專案管理、施工、後勤等各類勞務人員的數量。

  四、 對外直接投資統計

  (一) 對外直接投資統計概念

對外直接投資是指我國企業、團體等(以下簡稱境內投資主體)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投資,並以控制國(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經濟活動。對外直接投資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一經濟體通過投資於另一經濟體而實現其持久利益的目標。

對外直接投資統計是對外經濟貿易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外直接投資統計調查,將我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境外的直接投資情況加以彙總和整理,並根據統計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可以客觀準確地反映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狀況和成果,為政府制定有關對外經濟政策提供可靠依據。

  (二) 對外直接投資統計的物件與範圍

對外直接投資統計的物件是指我國境內各種型別投資主體通過直接投資在境外設立的各類公司型企業和非公司型企業,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權(對公司型企業)或其他等價利益的境外企業,包括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分支機構。

1. 子公司,境內投資主體擁有該境外企業50%以上的股東或成員表決權,並具有該境外企業行政、管理或監督機構主要成員的任命權或罷免權。

2. 聯營公司,境內投資主體擁有該境外企業10—15%的股東成員或成員表決權。

3. 分支機構,即境內投資主體在國(境)外的非公司型企業。境內投資主體在國(境)外的常設機構或辦事處、代表處視同分支機構。

  (三) 主要統計指標

1. 對外直接投資額:指境內投資主體在報告期內直接向其境外企業實現的投資,包括股本投資部分、利潤再投資部分以及與公司之間債務交易有關的其他投資部分。

(1) 股本投資:指境內投資主體在其境外分支機構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聯營公司的股份。

(2) 利潤再投資:指境外子公司或聯營公司未作為紅利分配但應歸屬於境內投資主體的利潤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機構未匯給境遇內投資主體的利潤部分。

(3) 其他投資:指境內投資主體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機構以及聯營公司之間的債務交易等,包括境內投資主體與境外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借貸。

2. 反向投資額:指境外企業對其境內投資主體實現的投資。境外企業對境內投資主體持股比例低於10%的投資。

3. 對外直接投資淨額:指境內投資主體對外直接投資額中扣除反向投資額後的淨額,當期對外直接投資淨額簡稱流量,對外直接投資累計淨額簡稱存量。

4. 協議投資額:指境內投資主體對外簽訂投資協議、備忘錄和意向書的投資金額,包括對外直接投資和通過避稅再投資的協議投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