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價格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綜合運用各種科學的統計調查方法,系統地調查、收集和整理主要商品(貨物和服務)的價格資料,編制各種物價指數,從不同側面反映國民經濟的執行情況。
國家統計局對價格統計制度進行改革。首先,改變了價格資料的收集方法,由專職調查人員直接到市場採集價格資料。其次,統一了商品目錄,以便全國地區間有一個統一比較的標準。第三,改變了權數資料的來源。第四,採用全社會綜合平均價計算指數。第五,縮短價格指數的編制週期,將價格指數按季編制改為按月編制。第六,增加價格統計內容,形成了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商品零售價格指數、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工業品價格指數、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和房地產價格指數等6大價格指數為核心內容的價格統計體系。
一、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是度量消費商品及服務專案價格水平隨著時間而變動的相對數,反映居民家庭購買的消費品及服務價格水平的變動情況。它是巨集觀經濟分析和決策、價格總水平監測和調控以及國民經濟核算的重要指標。其按年度計算的變動率通常被用來作為反映通貨膨脹(或緊縮)程度的指標。
(一)價格指數的編制單位
1.全國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編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2.其他調查市縣的居民消費價格調查工作由各省(區、市)統一組織和管理。
(二)調查範圍和內容及分類
1.調查範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鄉居民購買並用於日常生活消費的商品和報務專案價格。
2.調查內容及分類:按用途劃分為8個大類,包括食品、菸酒及用品、衣著、家庭裝置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和個人用品、交通和通訊、娛樂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務、居住等。根據全國城鄉近11萬戶居民家庭消費支出調查資料中消費額較大的專案以及居民消費習慣,確定263個基本分類。
(三)代表規格品的選擇原則
1.代表規格品的選擇原則
(1)消費量較大;
(2)價格變動趨勢和變動程度有較強的代表性,即選中規格品的價格變動特徵與未選中規格品之間價格變動的'相關性愈高愈好;
(3)選中的規格品之間,性質相隔愈遠愈好,價格變動特徵的相關性愈低愈好;
(4)選中的工業消費品必須是合格產品,產品包裝上有註冊商標、產地、規格等級等標識。
2.代表規格品的數量規定:每一個基本分類的代表規格品數量一般不能少於制度規定的最低標準,並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加。
(四)調查市縣和調查點的選擇方法
為滿足計算全省(區、市)價格指數的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按照大中小兼顧以及地區分佈合理原則,採用劃類選擇法抽選價格調查市縣和價格調查點。
1.調查市、縣的抽選方法
(1)城市的抽選:首先,將轄區內所有城市以年平均工資為標誌從高到低排隊,其次,將各個城市的常住人口數累計起來,然後依據所需調查城市的數量進行等距抽樣。
(2)縣的抽選:首先,將轄區內所有縣以年人均純收入為標誌從高到低排隊,其次,將各個縣的人口數累計起來,然後,依據所需調查縣的數量進行等距抽樣。
2.價格調查點的抽選方法
首先,將各種型別的商場(店)、農貿市場、服務網點分別以人均銷售額、成交額和經營規模為標誌,從高到低排隊;其次,分別將銷售額、成交額和經營規模累計起來;然後,依據所需調查點的數量進行等距抽樣。
(五)價格調查與平均價格的計算方法
1.價格調查原則
(1)同一規格品的價格必須同質可比
(2)如果商品的掛牌價格與實際成交價格不一致,應調查採集實際成交價格。
(3)對於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價格變動比較頻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調查一次價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調查採集2~3次價格。
2.價格調查方法:定人、定點、定時直接調查,各地可以利用價格採集單位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作為輔助性調查工具。
3.平均價格的計算方法:代表規格品的平均價格採用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
(六)基期和報告期
1.首輪基期為2000年,本輪基期為2005年,每5年更換一次基期。
2.報告期為月度。
(七)權數資料來源
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權數,是反映調查商品或服務專案的價格變動在總指數形成中影響程度的指標,根據居民家庭用於各種商品或服務的開支在所有消費商品或服務總開支中所佔的比重來計算,並輔之以典型調查資料進行補充和完善。
1.基本分類及以上類別計算權數,一年內固定不變。
2.權數資料來源與計算
(1)城市權數資料來源與計算:根據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消費支出調查資料整理計算。
(2)省(區)權數資料來源與計算
①全省(區)城市和農村權數,分別根據全省(區)城鎮居民家庭生活消費支出調查資料和農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費現金支出資料整理計算。
②全省(區)權數根據城市和農村權數按城鄉居民消費支出金額加權平均計算。
3.全國權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權數按各地居民消費支出金額加權平均計算。
(八)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
1.基本分類指數的計算
(1)月環比指數
根據所屬代表規格品價格變動相對數,採用幾何平均法計算,計算公式為:
其中:分別為第一個至第n個規格品報告期(t)價格與上期(t-1)價格對比的相對數。
(2)定基指數
2.類別及總定基逐級加權平均計算
計算公式為:其中:L為定基指數,W為權數,P為價格,t為報告期,t-1為報告期的上一時期,Pt/Pt-1為本期環比指數。
3.全省(區)指數的計算
全省(區)指數根據全省(區)城市和農村指數按城鄉居民消費支出金額加權平均計算。
4.全國指數的計算
(1)全國城市(農村)指數
全國城市(農村)指數是根據各省(區、市)指數按各地居民消費支出金額加權平均計算。
(2)全國指數
全國指數根據全國城市和農村指數按城鄉居民消費支出金額加權平均計算。
(九)幾種價格指數的換算方法
I環比=報告期月定基指數/上期(月)定基指數
I同比=報告期月定基指數/上年同期(月)定基指數
I年度=本年累計定基指數的平均數/上年累計定基指數的平均數
二、商品零售價格指數
(一)調查任務和目的
商品的零售價格是商品在流通過程中最後一個環節的價格,是工業、商業、餐飲業和其他零售企業向城鄉居民、機關團體出售生活消費品和辦公用品的價格。商品零售價格調查的任務是系統地調查、蒐集和整理市場商品零售價格資料,編制商品零售價格指數,以此反映市場商品零售價格的變動趨勢和變動程度。其目的在於掌握商品價格的變動趨勢,為國家巨集觀調控和國民經濟核算提供參考依據。同時,還可以在此基礎上編制其他派生價格指數。
(二)調查範圍和內容
商品零售價格的調查範圍涉及到各種型別的工業、商業、餐飲業和其他行業的零售商品以及農民對非農業居民出售商品的價格。包括食品、飲料菸酒、服裝鞋帽、紡織品、家用電器及音像器材、文化辦公用品、日用品、體育娛樂用品、交通通訊用品、傢俱、化妝品、金銀珠寶、中西藥品及醫療保健用品、書報雜誌及電子出版物、燃料、建築材料及五金電料等16個大類,229個基本分類的商品零售價格。
(三)選擇調查城市和縣城的原則
1.採用抽樣方法,按照經濟區域和地區分佈合理等原則,在全國抽選出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小型城市和縣作業國家調查市、縣,對價格進行經常性的直接調查。目前在全國共抽選出226個市縣作為國家的價格調查點,其中城市146個,縣80個。
2.為增強各地區價格指數的代表性,部分省(區)如同要增加調查市縣,可參照抽樣調查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選一定數量的中小城市和縣進行調查,所需調查人員的編制和經費,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