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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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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選題

註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答案及解析

1. [答案]:B

[解析]: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限於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應急性原則,“行政行為應建立在考慮相關因素的基礎上”是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之一。

2. [答案]:A

[解析]:

(1)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選項A正確)、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根據當事人申請適用聽證程式

(2)選項BCD不屬於行政處罰措施,選項D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3. [答案]:C

[解析]:

(1)選項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2)選項AB:屬於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行政機關應當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懲罰行政相對人。(4)選項D:應當登出行政許可。

4. [答案]:A

[解析]:

(1)選項AD: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2)選項B: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3)選項C: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在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5. [答案]:C

[解析]:

(1)選項A:個人不可能成為行政主體,排除。(2)選項B:“扣押”屬於直接強制執行措施,“執行罰”屬於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排除。(3)選項D:“市場管理辦公室”即使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章某的行為也屬於職務行為,不應由個人直接對受害者曹某賠償損失,排除。

6. [答案]:B

[解析]:

(1)選項AB: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2)選項CD:“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稅務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而非“法院”)同意,可以撤回。

7. [答案]:A

[解析]:

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

8. [答案]:B

[解析]: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選項C)、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選項D)、行政複議期間專門事項鑑定所用時間以及現場勘驗所用時間(選項A)均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9. [答案]:A

[解析]:

(1)對下列稅務行政複議事項,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也可以調解:①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②行政賠償;③行政獎勵;④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2)選項A是羈束行政行為;選項BCD是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10. [答案]:C

[解析]:

選項C: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為行政訴訟不受理案件。

11. [答案]:D

[解析]:

設定質押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因此,出質人對質物的佔有為間接佔有,質權人對質物的佔有為直接佔有。

12. [答案]:C

[解析]:

(1)選項C:專屬權(如人身權、結婚、離婚、收養權等)不得讓與和繼承,榮譽權屬於人身權。(2)選項AD屬於財產權、非專屬權,可以讓與或繼承。(3)選項B:智慧財產權中人身性權利(如作者或發明人的署名權)具有專屬性,不得讓與和繼承;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性權利不具有專屬性,可以依法讓與或繼承。

13. [答案]:B

[解析]:

(1)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不一定等於“註冊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選項BD:有限責任,是指出資人僅以其出資財產(而非“全部財產”)為限承擔的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所承擔的責任

(3)選項C:屬於無限責任。

14. [答案]:C

[解析]:

選項ABD均屬於事實行為(非表意行為)。

15. [答案]:D

16. [答案]:B

[解析]:

(1)選項AB: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2)選項C:當事人未按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選項D: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17. [答案]:D

[解析]:

題幹所述內容為“預期違約”,屬於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18. [答案]:C

[解析]:

(1)選項A:王某為李某的僱工,王某與李某之間並非保管合同關係,而是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關係,王某對該倉庫並無事實上的管領力,其職責只限於看管,該倉庫事實上由李某進行管理,李某對該倉庫的佔有屬於直接佔有。(2)選項B:陳某的廣告直接懸掛於外牆,其佔有為直接佔有。(3)選項CD:出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為間接佔有、自主佔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為直接佔有、他主佔有。

19. [答案]:C

[解析]:

(1)選項A: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是“共有權”

(2)選項B: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成立登記時,只登記專有部分所有權,而共有權及成員權不單獨登記

(3)選項CD:構成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三要素具有一體性,不可分離,在發生權利變動時,須一體變動。

20. [答案]:A

[解析]:

(1)選項A:在合同中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型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要求對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屬於“採取合理方式”。(2)選項BCD: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未按規定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並不直接導致該合同無效,或影響整個合同效力,或使對方取得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21. [答案]:B

[解析]:

(1)選項AC: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8條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2)選項B: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3)選項D: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2. [答案]:C

[解析]:

(1)選項AB:反訴權是被告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抗辯權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的對抗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二者均與權利主張本身的內容無關

(2)選項CD: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予支援。

23. [答案]:A

[解析]:

(1)選項A: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選項B: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3)選項C: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4)選項D: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24. [答案]:C

[解析]:

(1)選項ABD: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民事權益”是指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選項A)、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選項B)、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選項D)等人身、財產權益。(2)選項C:程某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責任、合同之債)。

25. [答案]:B

[解析]:

(1)選項A: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選項B: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選項B不完全敘述了加害人的舉證責任,但在所有選項中其為“最符合題意”選項

(3)選項C: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4)選項D: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26. [答案]:C

[解析]:

(1)選項C:屬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

(2)選項D: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7. [答案]:A

[解析]:

(1)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書面徵求“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2)選項B: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不需要經過“同意”

(3)選項CD:表述本身正確,但該表述只在“對外轉讓”的情況下適用。

28. [答案]:B

[解析]: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9. [答案]:D

[解析]: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選項D)、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在本題中,選項ABC難以用貨幣估價,不具有可轉讓性,不能作為股東的出資。

30. [答案]:A

[解析]:

(1)選項ABD:是否設立由債權人會議根據需要確定(非必設,也未要求人民法院判決認可)

(2)選項C: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31. [答案]:B

[解析]:

(1)選項A: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式包括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式和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式。(2)選項B: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可以延期審理。(3)選項C: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的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4)選項D:中止審理的期間一般不計入辦案期限。

32. [答案]:A

[解析]:

(1)選項A:王某的15萬元債權有法院判決支援,且成立於破產受理前,可以作為普通債權申報、參加破產分配

(2)選項B:破產費用是“為全體債權人利益”支出的特定費用,單獨賠償給王某的這筆款項顯然只與王某個人利益有關,不屬於破產費用

(3)選項C:王某的執行申請於破產受理後提出,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王某直接申報債權即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針對的是破產受理時已經進入執行程式的情況

(4)選項D:管理人並非債務****利義務的承受人,其主要職責是接管債務人企業並負責其與破產有關的清算事務,王某申請執行案的民事責任主體依然是機械廠。

33. [答案]:A

[解析]:

(1)選項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2)選項BC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34. [答案]:B

[解析]:

(1)選項A: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製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製作重整計劃草案。(2)選項B:重整計劃草案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完成≠提交,但較之選項C,選項B更符合題意)。(3)選項C: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債務人或管理人應當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而非直接導致重整程式“即告終止”(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終止重整程式並予以公告;未獲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4)選項D: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的,終止重整程式並予以公告。

35. [答案]:D

[解析]:

(1)選項A: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徵管制度

(2)選項B: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取各種方式、方法,逃避繳納稅款、逃避繳納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虛開、售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3)選項C:在“危害稅收徵管罪”中只有4個罪名(逃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其中抗稅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存在主體只能是單位的情況

(4)選項D:所有的“危害稅收徵管罪”主觀方面均為故意。

36. [答案]:A

[解析]:

(1)選項D:“徇私”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予以排除。(2)選項C:徵稅權歸國家稅務機關行使,予以排除。(3)選項B: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稅收法規“徇私”,不徵或者少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人員在稅收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徵或者少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應追究玩忽職守罪。

37. [答案]:A

[解析]:

(1)選項A:逃稅罪的主體僅限於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其他單位和個人不能獨立構成本罪主體,但可成為本罪共犯

(2)選項B:納稅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3)選項C: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是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4)選項D:所有“危害稅收徵管罪”的主觀方面均為故意。

38. [答案]:B

[解析]:

(1)跟“25份”掛鉤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排除選項AC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起刑數額與“1萬元”、“5000元”相關。

39. [答案]:C

[解析]:

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40. [答案]:C

[解析]:

(1)選項A:自訴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而非“辯護人”)

(2)選項BD:判決已經宣告,不得再撤訴、自行和解

(3)選項C:自訴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迴避。

  二、多選題

1. [答案]:C, E

[解析]:

(1)題幹中已經明確說“撤銷”了,選項BD直接排除

(2)題幹已經明確說明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是並列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排除選項A

(3)罰款20萬元損害金童服裝公司的利益,選項C正確

(4)罰款往往是有一定幅度的,屬於自由裁量的行為,選項E正確。

2. [答案]:A, B

[解析]:

(1)選項A: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字,不得收費。(2)選項B: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2)選項CE: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法律、行政法規”(不包括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另有規定的除外。(3)選項D:行政機關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 [答案]:A, B, C, E

[解析]:

(1)“過罰相當”,要求重過重罰、輕過輕罰,準確適用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作出的處罰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選項A),相同情況相同處罰;處罰應採用最必要的方式,處罰符合比例法則(選項E)、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律(選項C)。(2)程式公正觀念是公正原則的體現,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

4. [答案]:B, D

[解析]:

(1)選項A:朱某既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也非《行政複議法》意義上的利害關係人,不能成為行政複議申請人,只能以亞利廚具公司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2)選項C:稅務機關對法人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式。(3)選項E:本案不適用聽證程式,且市國稅局稽查局已經依法送達了《稅務行政事項告知書》履行了“告知和說明理由”的義務,未送達《責令改正稅收違法行為通知書》不導致行政處罰程式違法。

5. [答案]:B, C

[解析]:

(1)選項A:如果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不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行政複議不終止

(2)選項DE:不受“中止滿60日”的限制。

6. [答案]:B, D, E

[解析]:

(1)選項ABC:經複議,複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提起行政訴訟時以複議機關(縣政府)為被告

(2)選項D:除以縣級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外,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的案件,屬於“本轄區內重大、複雜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選項E: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如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7. [答案]:C, E

[解析]:

(1)選項ABE:“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2)選項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3)選項D: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