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證據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行政訴訟證據,是行政訴訟主體用於證明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所有證據材料。
行政訴訟的法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例題1】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向法院提供的( ),屬於行政訴訟中的書證。(2007年)
A、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取得的錄音錄影資料
B、在行政程式中採用的.鑑定結論
C、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類筆錄
D、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由執法人員對現場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書證,是指以其內容、文字、符號、圖畫等來表達一定思想並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選項A屬於視聽資料,選項B屬於鑑定結論,選項D屬於現場筆錄。
【例題2】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 )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A、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B、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C、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D、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答案:ABCD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收集、質證和審查(掌握)
(一) 行政訴訟中對證據的收集
1、行政訴訟中被告對證據的收集
行政訴訟中,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收集。一旦進入訴訟程式,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及其訴訟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