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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精選訓練題

註冊稅務師 閱讀(2.43W)

註冊稅務師考試科目包括稅法(一)、稅法(二)、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5個科目。每個考試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150分鐘,卷面分數除稅務代理實務科目為100分外,其餘 4 個科目均為140分。下面是yjbys網小編提供給大家關於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精選訓練題,供大家備考。

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精選訓練題

 (一)

2011年初,李某開了一家快餐店,並按規定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了稅務登記,每月按時申報納稅。由於月月虧損,李某於2011年8月將店鋪轉給了一位朋友。李某把稅務登記證件同時轉借給那位朋友。2011年10月10日,主管地稅機關突然找到李某,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李某在3日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李某在3日內仍未變更稅務登記手續,稅務機關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並對李某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處以500元的罰款,同時又以李某把稅務登記證件轉借他人為由,處以2000元的罰款。

要求:判斷李某的行為和地方稅務機關的做法是否正確,並簡述理由。

【答案】

1.李某的行為是錯誤的。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李某將快餐店轉讓給他人屬於應變更稅務登記證的事項,李某應該在簽訂轉讓協議後,向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中的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手續。由於李某沒有辦理變更手續,所以他違反了《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2.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登出登記的,應該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稅務機關對李某“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處以500元的罰款”的處罰是符合稅法規定的。

3.地稅機關對李某將稅務登記證轉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作出的處罰是不合理的。因為李某已經將快餐店轉讓給他人,則快餐店的合法經營者不再是李某,這項業務中李某的行為屬於沒有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行為,不屬於將稅務登記證轉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所以地稅機關按“將稅務登記證轉借他人使用”的行為對李某作出處罰是錯誤的。

 (二)

A廠為北京市大型機器裝置生產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具備建築業安裝資質。2011年8月與天津市B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合同中註明:A廠向B公司銷售其自產機器裝置二臺並負責安裝,裝置價款100萬元、安裝費5萬元,預收定金21萬元;另外A廠還為B公司安裝B公司自行購置唐山市D廠的機器裝置五臺,安裝費15萬元,預收定金3萬元。同時,A廠為保證安裝速度和質量,將裝置的線路安裝和油漆工程分包給廊坊市C施工隊,簽訂協議約定:費用4萬元,預付定金0.8萬元。A、B、C分別是按協議約定履行協議,A廠原收取的B公司定金轉作裝置價款和安裝費;A廠原預付給C施工隊定金也抵頂應付的安裝款,上述工程均於當月完工並結清剩餘款項。

要求:

1.A廠應如何確定增值稅、營業稅的應納稅稅額。

2.A廠應如何確定增值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發生地點。

【答案】

1.①A廠銷售自產貨物,並提供建築業勞務的,根據稅法規定,對於銷售的自產貨物徵收增值稅,提供的建築業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所以A廠與B公司簽訂的銷售機器裝置二臺並負責安裝的合同,應該是對於100萬元的裝置計算徵收增值稅,增值稅應納稅額:100/(1+17%)×17%=14.53(萬元)。②對於安裝費用5萬元計算徵收“建築業”營業稅,營業稅應納稅額:5×3%=0.15(萬元)。③A廠為B公司安裝B公司自行購置的.機器裝置5臺,屬於單純的提供建築安裝勞務,由於裝置價款沒有併入安裝產值中,所以僅對於安裝勞務計算徵收建築業營業稅。又由於A廠將部分勞務分包給C施工隊,對於分包費用可以在A廠計算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所以,A廠應該按照扣除分包給C施工給後的差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建築業”營業稅,應納營業稅額:(15-4)×3%=0.33(萬元)。

2.①A廠銷售自產貨物採取預收貨款的方式,應該以發出貨物的時間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但如果提前開具發票,則以發票開具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②A廠銷售自產貨物的納稅地點在其機構所在地,即北京市。③從事建築業,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④從事建築業的納稅地點在建築勞務的發生地,即天津市。

 (三)

某市機械廠(系內資企業一般納稅人)現有閒置的一臺裝置(系增值稅轉型前購入)和一幢自建房屋(不考慮“建築業”營業稅)。該臺裝置帳面原值為200萬元,累計已提折舊100萬元,經評估確認評估價值為120萬元;該幢房屋帳面原值為110萬元,累計已提折舊50萬元,經評估確認評估價值為120萬元。機械廠經與有關單位協商約定決定以裝置或房屋投資組成聯營企業,第一種方式:以裝置作為投資,房屋由聯營企業購進;第二種方式:以房屋作投資,裝置由聯營企業購進。無論投資還是購進行為均以評估價值計算。假定市機械廠當年盈利,不享受任何稅收優惠政策,試比較市機械廠採用上述兩種不同方式相關稅種的稅負差異。(本題不考慮土地增值稅)

【答案】

第一種方式:以裝置作為投資,房屋由聯營企業購進;

1.裝置作為投資,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增值稅=120÷(1+4%)×4%×50%=2.31(萬元)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31×(1+7%+3%)=0.231(萬元)

投資合同不涉及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0-2.31-0.231-(200-100)=17.459(萬元)

2.房屋轉讓過程中應納各項稅費:

營業稅:120×5%=6(萬元)

城建稅:6×7%=0.42(萬元)

教育費附加:6×3%=0.18(萬元)

印花稅:120×0.5‰=0.06(萬元)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0-(110-50)-6-0.42-0.18-0.06=53.34(萬元)

第二種方式:以房屋作投資,裝置由聯營企業購進。

1.裝置作為銷售行為:

增值稅=120÷(1+4%)×4%×50%=2.31(萬元)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31×(1+7%+3%)=0.231(萬元)

投資合同不涉及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0-2.31-0.231-(200-100)=17.459(萬元)

2.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所以,以房產進行投資,不繳納營業稅。

印花稅:120×0.5‰=0.06(萬元)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0-(110-50)-0.06=59.94(萬元)

比較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總共繳納的稅款=2.31+0.231+6+0.18+0.42+0.06+(53.34+17.459)×25%=26.90(萬元)

第二種方式總共繳納的稅款=2.31+0.231+0.06+(17.459+59.94)×25%=21.95(萬元)

通過比較第二種方式(以房屋作投資,裝置由聯營企業購進)稅負低,可少繳稅款。

(四)

某交通運輸公司2011年度利潤表顯示的“利潤總額”為﹣l20萬元,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顯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元,2012年2月18日,該公司聘請了誠信稅務師事務所,註冊稅務師小張稽核時,發現“營業外支出”有一筆業務借方發生額為50萬元,通過詢問和查閱有關憑證資料等,確認該筆業務是由於2011年6月該公司由於司機違章駕

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內容包括:

(1)交通事故造成大客車報廢,車輛購進原值為80萬元,已提折舊30萬元,保險部門賠償20萬元,淨損失30萬元;

(2)交通事故系駕駛人員嚴重違章造成,交警處以罰款2萬元;

(3)交通事故造成駕駛員受傷,救治費用合計6萬元。

企業將營業外支出賬戶的所有專案金額全部在稅前扣除。

問題:

1.該公司如何進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2.指出該公司201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中存在哪些問題。

【答案】

1.(1)該企業發生財產非正常損失30萬元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扣除。

(2)申報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①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②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③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鑑定材料;

④責任賠償情況的說明;

⑤專業技術鑑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2.(1)支付的交通罰款,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萬元;

(2)司機救治費用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

(五)

中國公民王某就職於國內A上市公司,2011年收入情況如下:

(1)在國內另一家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3月取得該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獨立董事津貼35 000元。

(2)5月赴國外進行技術交流期間,在甲國演講取得收入摺合人民幣12000元,在乙國取得專利轉讓收入摺合人民幣60000元,分別按照收入來源國的稅法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摺合人民幣1 800元和12 000元。

(3)5月在業餘時間為一家民營企業開發了一項技術,取得收入40 000元。同時通過有關政府部門向某地農村義務教育捐款10 000元,取得了相關捐贈證明

(4)6月與一家培訓機構簽訂了半年的勞務合同,合同規定從6月起每週六為該培訓中心授課l次,每次報酬為1200元。6月份為培訓中心授課4次。

(5)7月轉讓國內C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取得轉讓淨所得l5 320.60元,同月轉讓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某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轉讓淨所得摺合人民幣180000元,在境外未繳納稅款。

(6)10月開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屬的某外商投資企業工作,合同期內作為該外商投資企業僱員,每月從該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薪金18 000元,同時每月取得派遣公司發給的工資4 500元。

(7)A上市公司於2011年11月與王某簽訂瞭解除勞動關係協議,A上市公司支付已在本公司任職8年的王某經濟補償金115 000元(A上市公司所在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5 000元)。

2012年1月張某找到某稅務師事務所諮詢下列內容:

(1)3月取得的獨立董事津貼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5月從國外取得收入應在國內補繳的個人所得稅。

(3)某民營企業5月支付王某技術開發費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4)計算培訓中心6月支付王某授課費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5)王某7月轉讓境內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6)王某10月從外資企業及派遣單位取得收入時應扣繳及補(退)的個人所得稅。

(7)公司ll月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請代註冊稅務師事務所回答以上問題。

【答案】

(1)計算王某3月取得的獨立董事津貼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5000×(1-20%)×30%-2000=6400(元)

(2)計算王某5月從國外取得收入應在國內補繳的個人所得稅。

甲國限額=12000×(1-20%)×20%=1920(元),在甲國已繳納1800元,應補稅120元。

乙國限額=60000×(1-20%)×20%=9600(元),在乙國應繳納12000元,不必補稅。

(3)計算某民營企業5月支付王某技術開發費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40000×(1-20%)-10000)]×30%-2000=4600(元)

(4)計算培訓中心6月支付王某授課費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1200×4×(1-20%)×20%=768(元)

(5)計算王某7月轉讓境內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淨所得暫免個人所得稅;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180000×20%=36000(元)

(6)①計算王某10月從外資企業(僱用單位)取得收入時應由外資企業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18000-3500)×25%-1005=2620(元)

②計算王某10月從派遣單位取得工資收入時應由派遣單位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4500×10%-105=345(元)

③王某可以選擇一地彙總納稅:(18000+4500-3500)×25%-1005=3745(元)

應補繳稅款:3745-2620-345=780(元)

(7)計算公司11月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免稅補償金=25000×3=75000(元)

115000-75000=40000(元)

[(40000/8-3500)×3%-0]×8=45×8=360(元)

(六)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2011年商品房銷售收入為15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0000萬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5000萬元。假定稅法規定的可扣除專案金額為11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專案金額為8000萬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專案金額為30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人員向稅務師事務所諮詢以下問題:

1.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混合核算時還是分開核算對企業有利?

2.如何進行合理的籌劃降低土地增值稅的稅負?

【答案】

1.①混合核算時企業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增值額與扣除專案金額的比例(以下簡稱增值率)=(15000-11000)÷11000×100%=36.36%,適用30%的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5000-11000)×30%=1200(萬元)。

②分開核算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則適用30%的稅率,應納稅額=(10000-8000)×30%=600(萬元);

豪華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6.67%,則適用40%的稅率,應納稅額=(5000-3000)×40%-3000×5%=650(萬元)。

合計應納稅=600+650=1250(萬元)

③分開核算比混合核算多支出稅金50萬元(1250-1200)。

2.分開核算時由於普通標準住宅的增值率為25%,超過了20%,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為此,分開核算時,控制普通住宅的增值率(臨界點20%)顯得十分重要。分開核算時應適當降低房價或者增加開發成本或費用,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這樣做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也降低了房價或提高了房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