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如何開具?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外出生產經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新手辦稅指南之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
【事項名稱】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
【事項描述】
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外出生產經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本事項為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受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的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聯絡電話: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的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在外出生產經營前辦理。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後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一)必報資料
序號 | 資料名稱 | 原件/影印件 | 份數 | 備註 |
1 | 《稅務登記證》(副本) | 原件 | 1 | 原件核對後返還。 |
2 |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 原件 | 1 |
(二)條件報送資料
從事建築安裝納稅人提供
序號 | 資料名稱 | 原件/影印件 | 份數 | 備註 |
1 | 外出經營合同 | 原件及影印件 | 1 | 原件核對後返還。 |
【辦理流程】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稅收徵管規範(1.0版)〉的通知》(稅總髮〔2015〕48號)。
【溫馨提示】
如果您取得的是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營業執照,在完成補充資訊採集後,可代替稅務登記證辦理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