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財會職務>註冊稅務師>

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2017

註冊稅務師 閱讀(2.92W)

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你知道嗎?你對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知識,歡迎閱讀。

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2017

  一、政府對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的政策

(一)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物件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二)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物件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

(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七)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於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後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準等須符合國發[2007]24號檔案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上述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

  二、支援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上述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三、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專案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專案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徵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徵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徵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徵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六)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專案;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徵收人簽訂的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於安置被徵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政策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專案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同時廢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徵稅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