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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精選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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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選習題一:

2017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精選習題及答案

1.2011年A企業在年度決算報表編制前,委託稅務師事務所進行所得稅彙算清繳的稽核。註冊稅務師發現情況如下:

(1)當年4月收到從其投資的境內居民企業B公司分回的投資收益5萬元,A企業認為該項屬於免稅專案。

(2)當年1月4日,購買了上市公司C企業的流通股股票,6月10日,收到C企業發放的現金股利2萬元,A企業認為該項屬於免稅專案。

(3)將對D企業的一項長期股權投資對外出售,取得了處置收益30萬元,並計入了“投資收益”科目,A企業認為該項也屬於免稅專案。

請判斷A企業上述做法是否正確,並說明理由。

【答案】

(1)做法正確。按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免稅收入。

(2)做法錯誤。因為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是不能享受免稅優惠的。本題中A企業持有C企業的股票還不足12個月,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3)做法錯誤。將長期股權投資對外出售,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其取得的所得沒有免稅規定,應該併入應納稅所得額來徵稅。

2.某代理記賬公司業務人員向註冊稅務師提出了下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涉稅問題:

(1)某軟體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軟體產品如何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2)某加油站管理公司經營用車輛所耗用汽油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還是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

(3)某市最近遭遇了較強降雨,甲公司雖將貨物全部存於倉庫做好了相關措施。但倉庫仍浸水,導致存貨無法使用而損失,請問這種損失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嗎?

(4)企業在辦公樓內安裝了視訊會議系統,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該視訊會議系統是否要作為建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是否能夠抵扣?

請根據稅法規定分別予以回答。

【答案】

(1)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2)該行為屬於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範圍,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也不屬於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需計算銷項稅額。經營用車輛耗用汽油相關的進項稅額可按規定進行抵扣。

(3)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因為較強降雨屬於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公司已經做好管理措施,所以發生的損失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4)購入的安裝視訊會議系統若是以辦公樓為載體需安裝在辦公樓內的配套設施,不可抵扣進項稅額;若是單獨放置於辦公室中使用,屬於有形動產範疇,不屬於建築物的組成部分,能取得相關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3.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於2011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業稽查,發現甲加工企業在2011年1月至3月期間,少繳增值稅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業的行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要求其自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補繳增值稅280000元。稽查局於2011年4月20日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甲加工企業;甲加工企業於5月20日將稅款繳納入庫,但由於對稅務局決定存在異議,於5月21日向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市國家稅務局對甲加工企業的行政複議申請進行了審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市國家稅務局是否應該受理甲加工企業的行政複議申請,並說明理由。甲加工企業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說明理由。

【答案】

市國家稅務局應受理甲加工企業的行政複議申請。根據稅法規定,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受理:屬於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符合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的職責範圍;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案例中納稅人對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該複議屬於該市國家稅務局的管轄範圍。納稅人對該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徵收稅款行為)提出行政複議,屬於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4月20日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5月20日繳納了稅款,5月21日申請行政複議,即在規定的期限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也是符合規定的。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等都是符合條件的,所以市國家稅務局應該受理甲加工企業的行政複議申請。

甲企業可以就該市國家稅務局不予受理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稅法規定,對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位於市區的某公司出租房產,合同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租賃期為五年,每年租金10萬元,並約定第一年1月1日一次性向租賃方收取50萬元房屋租金,一次性開具發票。

上述出租房產業務第一年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如何處理?就第一年收取租金、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結轉收入和稅費的業務作出賬務處理。

【答案】

根據營業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所以出租房屋業務第一年應納營業稅=50×5%=2.5(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在租賃期內,可以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房產業務第一年企業所得稅計算時應將10萬元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算企業所得稅。

①收取租金:

借:銀行存款  500000

貸:預收賬款  500000

②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遞延收益  27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5000

—應交城建稅  1750

—應交教育費附加  750

③結轉收入和稅費:

借:預收賬款  1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5500

貸:遞延收益  5500

5.某企業2011年簽訂如下合同:

(1)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年報審計合同,審計費為12萬元。

(2)與國外某公司簽訂一份受讓期為五年的專利技術合同,技術轉讓費按此項技術生產的產品實現銷售收入的2%收取,每年分別在6月和12月結算。

(3)與國內甲公司簽訂委託定製產品合同,約定產品生產的原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合同只約定定製產品總金額40萬元,未分別載明提供的材料款和加工費。

(4)與供電部門簽訂一份供電合同,合同約定按實際供電數量和金額按月結算電費。

(5)與某材料供應商簽訂一份材料採購合同,合同金額為60萬元;次月因生產計劃變化,經與供應商協商減少採購數量,簽訂一份補充合同,合同金額修改為50萬元。

(6)與銀行簽訂一份流動資金週轉借款合同,最高貸款限額為5000萬元,每次在限額內借款時,按實際借款金額另行簽訂借款合同。

(7)以500萬元取得一宗土地用於建造廠房,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請分別說明該企業簽訂的上述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若繳納,則簡述計算繳納印花稅時的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目。

【答案】

(1)審計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不繳納印花稅。

(2)要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載的金額,但是本題中合同無法確定計稅金額,暫按5元貼花,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3)專利技術合同要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為40萬元,對於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加工承攬合同,若合同未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則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適用“加工承攬合同”稅目。

(4)電網與使用者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徵印花稅,所以該用電企業與供電部門簽訂的供電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5)要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為60萬元,因為合同金額減少,多貼印花的,不得申請退稅或抵扣;適用“購銷合同”稅目。

(6)要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為5000萬元,因為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規定最高限額,對這類合同只以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適用“借款合同”稅目。

(7)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要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為500萬元;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6.某企業2010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並繳納企業所得稅)。2011年7月稅務機關對該企業的2010年度納稅情況進行稅務稽查發現如下問題:

(1)2010年度6月企業以上年工資總額的10%標準為全體職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合計30萬元,計入“管理費用”,12月進行賬務調整,將超過2010年職工工資總額的5%部分計金額12萬元調整計入“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福利費”。因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用未超過規定標準,2010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未作納稅調整;企業為職工支付的這部分補充養老保險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經計算為3萬元)。

(2)2008年已作為“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應收賬款30萬元,於2010年8月重新收回,企業將收到款項計入“其他應付款”,2010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未繳納企業所得稅。

(3)2010年7月,因違約拒收供貨方提供的預訂貨物,向供貨方支付違約金4萬元,企業計入“營業外支出”,2010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未作納稅調整增加。

針對上述問題,稅務稽查部門作出如下決定,並於2011年8月製作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通知該企業:

(1)調增該企業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所得額46萬元,分別為:超過當年職工工資標準的5%補充養老保險部分即12萬元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資產損失當年收回的30萬元應計入所得額、支付供貨方違約金4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同時作出補稅、罰款和加收滯納金的決定:對調增的所得稅額按適用稅率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1.5萬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和按應補稅額處以0.5倍的罰款。

(2)對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未代扣的個人所得稅,責令該企業協助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對該企業處以未代扣稅款0.5倍罰款和自未代扣稅款申報期滿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務機關對該企業2010年企業所得稅和未按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作出的補稅(或追繳)、罰款和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有哪些方面不當?並說明理由。

企業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上述處罰規定不服,可採取什麼措施?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案】

稅務機關存在的不當之處主要有:

①企業支付給供貨方違約金4萬元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需作納稅調整增加。企業對支付的4萬元違約金稅前扣除的做法沒有錯,稅務機關不應該對其作出補稅罰款和加收滯納金的決定。根據稅法規定,合同違約金不屬於行政性罰款,在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

②補繳企業所得稅11.5萬元不當,稅務機關對納稅調整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不應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而應先調整企業原已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題中,彌補虧損後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不用納稅。

③因企業所得稅的處罰不當,滯納金應從滯納之日起開始計算。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期限為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即2011年5月31日前繳清稅款,滯納期間應自2011年6月1日開始計算,而不應從2011年1月1日開始計算滯納金。另外,彌補虧損後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不用納稅,也就不存在滯納金。

④罰款正確,滯納金錯誤。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可以處以50%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個稅的納稅人為個人,故處滯納金錯誤。

企業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補繳稅款及加收滯納金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稅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企業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採取的措施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為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

7.甲省A股份公司系生產中央空調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8月向外省乙市B工廠銷售中央空調並負責安裝,雙方簽訂合同顯示:中央空調及安裝費總價為300萬元,其中中央空調含稅銷售額為250萬元,安裝勞務費為50萬元。2011年8月A股份公司持其主管國稅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外省乙市B工廠的主管地方稅務局報驗登記。2011年9月安裝完工。

甲省A股份公司此項銷售並安裝中央空調業務,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分別是多少?上述稅款納稅地點在哪裡?

甲省A股份公司在乙市的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開具發票時,應提供哪些資料?發票開具金額是多少?

乙市B工廠的主管地方稅務局開具發票時,應按規定徵收哪些稅費?各自的計稅(費)依據和稅率(徵收率)是多少?

【答案】

繳納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250÷1.17=213.68(萬元);繳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50萬元;

增值稅的納稅地點為甲省A股份公司機構所在地;營業稅的納稅地點為勞務發生地,即外省乙市B工廠所在地。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提供合同原件及影印件。發票開具的金額為50萬元。

乙市B工廠的主管地方稅務局開具發票時,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50萬元,稅率為3%;城建稅的計稅依據為繳納的營業稅50×3%=1.5(萬元),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也是繳納的營業稅1.5萬元,徵收率為3%。

8.位於某省會城市的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10月將自建的老辦公樓及配置的傢俱一起出售,有關情況如下:

1.老辦公樓及傢俱出售時固定資產原值2260萬元,已提折舊2071萬元,淨值189萬元。其中:

(1)老辦公樓1986年建造並投入使用,固定資產原值2100萬元,淨值105萬元。

(2)傢俱中,2006年購置的一部分,固定資產原值40萬元,淨值2萬元,2010年購置的一部分,固定資產原值120萬元,淨值82萬元。

2.評估情況。甲公司出售前聘請當地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老辦公樓進行了評估,建造同樣的房產需4000萬元,該老辦公樓為4成新。

3.出售情況。經協商,甲公司按2063.7萬元的市場價格,將該辦公樓及傢俱出售給丙公司,合同中註明老辦公樓折價2000萬元,2006年購置的傢俱折價5.2萬元,2010年購置的傢俱折價58.5萬元。

甲公司處置資產涉及哪些稅費(暫不考慮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分別列式計算。

作出相應資產處置的賬務處理。

【答案】

甲公司處置資產涉及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土地增值稅:

處置2006年購置的傢俱應納增值稅=5.2÷(1+4%)×4%×50%=0.1(萬元)

處置2010年購置的傢俱應納增值稅=58.5÷(1+17%)×17%=8.5(萬元)

應納增值稅合計=0.1+8.5=8.6(萬元)

處置老辦公樓應納的營業稅=2000×5%=100(萬元)

應納城建稅=(8.6+100)×7%=7.60(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8.6+100)×3%=3.26(萬元)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專案金額=4000×40%+2000×5%×(1+7%+3%)=1710(萬元)

增值額=2000-1710=290(萬元)

增值率=290÷1710×100%=16.96%,適用稅率為30%

應納土地增值稅=290×30%=87(萬元)。

資產處置的賬務處理(金額單位為萬元):

①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189

累計折舊  2071

貸:固定資產  2260

②發生相關稅費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6.46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0.1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

——應交營業稅  100

——應交城建稅  7.60

——應交教育費附加  3.26

——應交土地增值稅  87

③收到處置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2063.7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63.7

④結轉處置資產淨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1668.24

貸:營業外收入  1668.24

9.西城汽車配件銷售公司於2010年10月28日銷售一批汽車配件給江南汽車修理廠,貨物於當日發出,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江南汽車修理廠。因戶名開具錯誤,江南汽車修理廠拒收這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於2010年11月7日將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及抵扣聯還給西城汽車配件銷售公司,要求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西城汽車配件銷售公司的開票人員當即將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江南汽車修理廠。

問題:

1.簡述西城汽車配件銷售公司開票人員當即將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的做法錯誤的理由。

2.該項業務應由誰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期限為多久?

3.該項業務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上應填寫哪些資訊?報送時應提供哪些書面材料?

【答案】

1.西城汽車配件銷售公司收到退還增值稅專用發票聯、抵扣聯的時間已經超過開具的當月,已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的條件。

2.應由銷售方(即西城汽車配件銷售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期限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或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

3.應填寫具體原因(或因戶名錯誤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訊。同時,應提供由購買方(即江南汽車修理廠)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專案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