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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二》考前練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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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企業為創業投資企業。2008年9月1日,該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向境內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1000萬元。2010年度企業利潤總額1280萬元;未經財稅部門核准,提取的風險準備金20萬元。假設除此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已知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2010年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 )萬元。

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二》考前練習題及答案

A.150

B.210

C.265

D.290

【答案】A

【解析】(1)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屬於企業所得稅前禁止扣除專案。因此,2010年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1280+20)-1000×70%]×25%=150(萬元)。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利息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是( )。

A.逾期償還貸款的銀行罰息

B.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C.稅務機關對關聯交易進行調整,對補稅稅額按國務院規定加收的利息

D.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建造發生借款的利息支出【答案】A

【解析】根據規定,只有逾期償還貸款的'銀行罰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 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納稅人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方法表述不正確的是( )。

A.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

B.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C.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D.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案】D

【解析】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3. 某居民企業2010年境內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來自境外A國分公司的稅前經營所得摺合人民幣20萬元,A國所得稅稅率為20%;來自境外B國特許權稅前所得摺合人民幣14萬元,B國所得稅稅率為30%。該居民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計算該居民企業2010年在我國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萬元。

A0

B20

C25

D26

【答案】D

【解析】

(1)該企業境內、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100+20+14)×25%=33.5(萬元)

(2)A國所得的抵免限額=33.5×20/(100+20+14)=5(萬元);在A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20×20%=4(萬元),低於抵免限額,可以全額抵免。

(3)B國所得的抵免限額=33.5×14/(100+20+14)=3.5(萬元);在B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14×30%=4.2(萬元),高於抵免限額,按抵免限額3.5萬元抵免。

(4)該居民企業2010年實際在我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33.5-4-3.5=26(萬元)。

4. 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相關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A7

B10

C15

D30

【答案】D

【解析】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相關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5. 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是()

A再銷售價格法

B成本加成法

C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D利潤分割法

【答案】C

【解析】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6. A公司(金融企業)2010年全年支付給境外關聯方B公司利息總額300萬元,且無法證明其支付利息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2010年A公司從B公司接受關聯債權投資額為6000萬元,接受權益投資額為1000萬元。請計算A公司2010年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是()萬元。

A50

B60

C80

D180

【答案】A

【解析】A公司關聯債資比例為6:1(6000:1000),超過了稅法規定標準,因此存在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300×(1-5/6)=50萬元。

7. 企業應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A7

B10

C15

D30

【答案】C

【解析】

企業應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8.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 )內,進行納稅調整。

A.3年 B.5年 C.8年 D.10年

【答案】D

【解析】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