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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審計管理制度2017

審計師 閱讀(2.72W)

你知道什麼是財務審計管理制度嗎?你對財務審計管理制度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財務審計管理制度的知識,歡迎閱讀。

財務審計管理制度20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國家有關審計的法律法規和股份公司規範化的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被審計物件,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內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上述機構相關責任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包括監督被審計物件的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被審計物件會計賬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被審計物件預決算執行和財務收支,評價重大經濟活動的效益等行為。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一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為審計部,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系統的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條 審計部配備專職審計人員若干人,設審計部主任 1 名,由審計委員會提名後董事長任免,審計部主任對董事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公司制度規定行使職權,被審計部門(個人)應及時向審計人員提

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破壞或者打擊報復。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祕密;不得徇私,玩忽職守。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物件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內容和職責

第一條 內部審計的範圍

公司內部審計範圍包括財務審計、內控審計以及專項審計。

財務審計包括資產審計、費用成本審計、投資效益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

內控審計包括資金、物資、採購、生產、營銷等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環節中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專項審計包括基建、技改預決算審計、科研專案審計、離任審計等。

第二條 內部審計的目的

通過內部審計,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達到查錯防弊,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規範公司運作行為的目的。

第三條 審計部的主要工作範圍為

1、對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對資金、財產的完整、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3、對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算、信貸計劃和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會計報表、財務決算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計並簽署意見。

5、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對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計。

7、對嚴重違反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8、瞭解國家有關政策法規,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公司進行的審計。

9、辦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條 審計部應在每季度結束後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一次綜合審計,平時進行不定期審計。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權力

第一條 在審計管轄的範圍內,審計部的主要許可權有:

1、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部門按時報送計劃、預算、報表和有關檔案資料等;

2、稽核會計報表、帳簿、憑證、資金及其財產,監測財務會計軟體,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

3、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4、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有權做出制止決定並及時報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影響的行為,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處理的建議;

5、對阻撓、破壞內部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部門和人員,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核准並經董事長批准可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6、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核准,出具審計意見書,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檢查採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五章 審計工作程式

第一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式:

1、根據董事會的'部署,擬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製定審計方案。

2、確定審計物件和審計方式。

3、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物件發出書面審計通知書,經董事會批准的專案審計不在此列。

4、審計人員對被審計物件的有關資料進行認真細緻的調查、詢問,取得有效的證明材料,並作詳細記錄。

5、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物件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後,應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報送董事會。

6、對重大審計事項做出的處理決定,須報經董事會批准;經批准的處理決定,被審計物件必須執行。

7、被審計物件對審計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週內向董事長提出書申訴,董事長接到申訴十五日內根據許可權做出處理或提請董事會審議。對不適當的處理決定,審計部複審並經審計委員會確認後提請董事長或董事會予以糾正。

申訴期間,原審計處理決定照常執行。特殊情況,經董事長審批後,可以暫停執行。

8、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後續審計。

第二條 審計部應當在每個審計專案結束後,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在每年度結束後的 6 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審計檔案銷燬必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經董事長簽字後方可進行。

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如下:

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 5 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 10 年。

第三條 內部審計工作實行定期考核制度,審計部主任應在每年年度董事會召開前編制上年度審計工作總結,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做述職報告。

  第六章 獎 懲

第一條 審計部對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可以向董事長、總經理提出給予獎勵的建議。

第二條 審計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董事會提出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的建議:

1、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會計資料等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審計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絕執行審計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向審計部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員工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董事會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4、洩露公司祕密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規則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式修改後的章程相牴觸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冊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第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