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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高階會計師考試考前衝刺題參考答案

高階會計師 閱讀(1.49W)

  案例分析題一

2016高階會計師考試考前衝刺題參考答案

【分析與解釋】

1、(1)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股份的分類不正確。

理由:根據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不包括股權分置改革中取得的限售股權)如果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的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交易性金融資產)。

(2)甲公司將所持丙公司債券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正確。

理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或: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定義。

(3)甲公司將所持丁公司債券剩餘部分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不正確。

理由: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的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於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餘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4)甲公司出售戊公司債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根據金融資產轉移會計準則的規定,在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中,轉出方將予回購的資產與售出的金融資產相同或實質上相同、回購價格固定或是原售價加上合理回報的,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

或:不符合金融資產確認的條件。

企業應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或負債)。

正確的會計處理:出售戊公司債券不應終止確認該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將收到的價款2500萬元確認為一項負債(或金融負債、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並確認24萬元的利息費用(或財務費用)。

(5)甲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包括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成分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

正確會計處理:將該債券未來現金流量按照實際利率(或8%)的折現值確認為應付債券,並在20×8年末按實際利率確認利息費用;將發行所得價款10000萬元減去應付債券的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餘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案例分析題二

【分析與解釋】

1.預算執行

(1)甲單位將專項經費出借給丙公司的做法不正確。

或:甲單位不應挪用專項經費。

正確做法:甲單位應(儘快)收回借出資金。

或:專項經費應專款專用。

(2)甲單位動用乙單位專項經費墊支辦公經費的做法不正確。

或:甲單位不應截留乙單位專項經費。

正確做法:甲單位應將專項經費全額(及時)撥付給乙單位。

或:專項經費應專款專用。

(3)甲單位將出售舊辦公樓收取的`款項直接劃轉基建賬戶的做法不正確。

正確做法:出售舊辦公樓收取的款項應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或:應上繳財政;或:應計入“應繳財政專戶款”]。

2.資產管理

(1)甲單位以辦公樓提供擔保的程式不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正確做法:事業單位以國有資產提供擔保,須經主管部門稽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2)不當之處:甲單位計算機報廢的程式不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正確做法: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須經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處置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或:甲單位報廢計算機應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稽核、備案後再進行財務處理。

3、收支處理

(1)甲單位通過在乙單位報銷辦公費的方式抵減應收乙單位繳款的做法不正確。

正確做法:甲單位應全額收取應收乙單位繳款,在本單位列支辦公經費。

(2)甲單位通過往來帳核算會議經費收支的做法不正確。

正確做法:甲單位應將主管部門撥付的會議經費確認為收入,將會議的實際開支確認為支出。

(3)甲單位將培訓淨收入存放在培訓機構銀行賬戶中的做法不正確。

正確做法:甲單位應將培訓淨收入納入本單位帳核心算。

或: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定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

4、會計報表編制

(1)“事業基金”專案的列示不正確。

或:事業基金增加60萬元不正確。

正確做法:甲單位出現經營虧損,經營結餘—20萬元不應結轉。

或:將結轉到事業單位基金的—20萬元經營結餘衝回。

或:事業基金應增加80萬元。

(2)“其他收入”專案的列示不正確。

或:其他收入增加30萬元不正確。

或: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30萬元不應計入“其他收入”。

正確做法:事業單位接受固定資產捐贈,應增加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