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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5年度高階會計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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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2015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會考[2014]27號)精神,2015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高階資格考試採用紙筆方式,定於2015年9月舉行。現就我省2015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河南省2015年度高階會計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考試報名

1.基本條件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具體條件

報考條件:依據《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全省範圍內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已取得會計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包括財政稅收專業經濟師、審計師),符合我省高階會計師資格申報條件或破格條件,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的在職人員,符合《河南省高階會計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豫人社職稱[2011]15號)規定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二、考試時間及考務日程

1.具體考試時間及批次如下:

考試日期

中級資格

高階資格

9月12日
(星期六)

9:00-11:30
財務管理

14:00-16:30
經濟法

9月13日
(星期日)

9:00-12:00
中級會計實務

9:00-12:30
高階會計實務

2.考務日程

(1)中高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時間為:2015年4月14日0:00至2015年4月29日23:59;稽核時間為: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30日。全省統一報名開始時間、報名結束時間和稽核結束時間,稽核開始時間由各市考試管理機構在全省稽核時間段內自行確定。2015年4月30日前,各市考試管理機構完成本地區2015年度中、高階資格考試報名工作。

(2)2015年7月31日前,各市考試管理機構上報《2015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設定及試卷預訂表(中、高階)》。

(3)2015年9月5日前完成中級資格和高階資格考試准考證核發工作。

(4)考試前一週培訓監考人員及考試工作人員,同時完成各考點、考場的檢查驗收等各項考前準備工作,並做好防範和打擊作弊活動的各項準備工作。

(5)考試前各市考試管理機構應派專車專人(武裝押運)到省會計考辦領取考卷(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6)2015年9月12日、13日組織中、高階會計資格考試。

(7)2015年9月22日前,按照全國評卷工作會議要求,部署我省中、高階資格考試評卷工作,印發主觀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2015年繼續實行網上評卷。

(8)2015年10月15日前,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組織完成本地區中、高階資格考試評卷工作,向全國會計考辦(分送財政部會計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同時報送評卷資料(光碟),並附本地區評卷工作書面報告。

在評卷過程中,注重排查雷同試卷,對疑似雷同的試卷,組織專家進行甄別、判定;情況屬實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

(9)2015年10月30日前,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公佈中、高階資格考試成績

(10)2015年11月30日前,各市考試管理機構向省會計考辦報送2015年度會計專業技術中、高階資格考試工作總結。

 三、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市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統一規定的程式組織網上報名工作,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報名條件,認真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不得隨意放寬報名條件。報名資格審查中,要仔細核對報考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照片是否正確;嚴格審查報名人員的報名表、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居民身份證和會計從業資格證原件,不得以影印件代替原件進行審查。

對於報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省會計考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遇特殊問題,請及時向省會計考辦反映,不得自行處理。

(二)2015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備項考務工作,各市考試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考務規則執行。考點原則上設定在大學聯考定點學校,所選用的學校應向省會計考辦說明情況並備案。

對以往年度考場紀律較差的考點,要堅決取消其考點資格。

(三)2015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階資格准考證的生成由省會計考辦負責;初級資格考試准考證由考生於考前在原報名網站上自行列印,中級資格和高階資格准考證由各市考試管理機構負責發放。

(四)各市考試管理機構應本著“以考養考、以收抵支、合理收費”的原則,按豫發改收費[2013]326號檔案規定的專案、標準收取考試報名費,各市、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亂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