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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階會計師考試常考案例題分析

高階會計師 閱讀(2.04W)

資料:2003年11月,東茂公司因產品銷售不暢,新產品研發受阻。公司財會預測公司本年度將發生800萬元虧損。剛剛上任的公司總經理責成總會計師王某千方百計實現當年盈利目標,並說:“實在不行,可以對會計報表做一些會計技術處理。”總會計師很清楚公司本年度虧損已成定局,要落實總經理的盈利目標,只能在財務會計報告上做手腳。總會計師感到左右為難:如果不按總經理的意見去辦,自己以後在公司不好呆下去;如果按照總經理意見辦,對自己也有風險。為此,總會計師思想負擔很重,不知如何是好。

2016年高階會計師考試常考案例題分析

  要求:

根據《會計法》和會計職業道德的要求,分析總會計師王某應如何處理,並簡要說明理由。

  [分析與提示]

總會計師王某應當拒絕總經理的要求。因為總經理的要求不僅違反了《會計法》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也違背了會計職業道德中的會計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堅持準則的要求。

  [案例3]

2002 年,A公司由於經營管理和市場方面的原因,經營業績滑坡。為了獲得配股資格,A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張三便要求公司財務總監李四對該年度的財務資料進行調整,以保證公司的淨資產收益率符合配股條件。李四組織公司會計人員王五以虛做營業額、隱瞞費用和成本開支等方法調整了公司財務資料。A公司根據調整後的財務資料,於2003年10月申請配股並獲批准發行。

  根據上述資料,試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指出哪些當事人存在何種違法行為?哪些當事人違反了哪些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2)哪些單位或部門可以對相關當事人進行何種處理?並說明理由。

  [分析與提示]

A公司張三、李四、王五均存在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張三是單位負責人,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其構成犯罪的.,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李四、王五作為會計人員,應當拒絕總經理的要求,其行為違背了會計職業道德中的會計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堅持準則的要求。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李四、王五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李四、王五為會計人員,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