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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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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具證券供其賣出證券的業務。由融資融券業務產生的證券交易稱為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類,客戶向證券公司藉資金買證券叫融資交易,客戶向證券公司賣出為融券交易。

融資融券業務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2010年1月,中國證監會公佈了《關於開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首批申請試點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6個月淨資本均在50億元以上。

2.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為A類。

3.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所需的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自有資金佔淨資本的比例相對較高。

4.已開發完成融資融券業務交易結算系統,並通過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組織的全網測試。

5.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通過了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6.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賬戶開立、管理規範,客戶資料完整真實,建立了以“瞭解自己的客戶”和“適當性服務”為核心的客戶分類管理和服務體系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依法合規,加強內控,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

2.開展業務需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3.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4.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集中在公司總部。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一業務決策機構一業務執行部門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執行。

5.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資訊、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

  (三)融資融券業務的賬戶體系

1.證券公司的賬戶體系。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並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2.客戶的賬戶體系。客戶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要在證券公司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臺賬,在存管銀行開立信用資金賬戶。

  (四)客戶的申請、徵信與選擇

首先由客戶向公司提出融資融券申請。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選擇與授信制度,明確規定客戶選擇與授信的程式和許可權。證券公司應當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前向客戶履行告知義務。

  (五)融資融券的一般業務

證券公司應當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和實名信用資金賬戶。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期限內補繳差額。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強制平倉的業務規則和程式,強制平倉指令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