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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做賬

會計實賬 閱讀(3.09W)

財企[2009]242號《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對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和公用事業企業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在政策上有何考慮?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做賬

對這兩個問題的財務規定,實際是迴應了社會上對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問題的關注,體現了財政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職責。

按照財企[2009]242號《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已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實行年薪制之後,企業負責人領取的報酬,實際上已全面考慮了其管理要素的貢獻、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收入是其年薪的組成部分,企業不應在其年薪之外單獨發放。

根據財企[2009]242號《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這些產品和服務都是生活必需品,相關企業將其作為實物福利提供給職工,國家對這種行為並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業化原則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低價使用,將會在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之間造成不平等待遇。此外,由於一些交通、熱力、供水等公用事業企業需要由國家財政進行補貼,如果對作為福利向本企業職工提供的產品、服務與向社會公眾銷售的產品、服務實行價格上的區別對待,還會增加財政不合理負擔。因此,對於給職工提供的本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應當按市場價格計算營業收入和福利費。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的費用如何處理

【問題】

財企[2009]242號《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將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納入了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為什麼?在企業重組情況下,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的財務管理又有哪些特殊要求?

【解答】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以保障,但由於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於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況下,企業為本企業離退休人員發放或支付的統籌外費用,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但在企業重組情況下,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則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規定從重組前企業淨資產中預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由重組後企業承擔人員管理責任的,重組後企業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預提費用中直接核銷,不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

二是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並將按規定預提的統籌外費用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專戶中列支,也不作為管理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三是企業在財政部財企[2009]117號檔案實施前完成重組,重組後企業將離退休人員移交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但當時未預提並劃轉相應資金的,重組後企業定期向上級集團公司繳納費用,應當納入職工福利費;上級集團公司代為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不納入上級集團公司職工福利費。

  拆遷公司業務收入的營業稅處理

【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拆遷業務的企業,主要業務是受託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截至2009年10月,公司累計取得拆遷收入1280萬元。其中,提供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750萬元;結算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230萬元。請問,我公司這樣取得的拆遷收入如何計算繳納營業稅?

【解答】

《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受託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築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於“服務業——代辦業”行為,應以提供代辦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託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拆遷收入應分別按不同的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即,應按照“建築業”稅目計算繳納的營業稅22.5萬元(750×3%),應按照“服務業——代辦業”稅目計算繳納的營業稅15萬元[(1280-750-230)×5%],合計應繳納的營業稅37.5萬元(2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