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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會計核算的標準

會計實賬 閱讀(2.23W)

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的核算的標準你知道嗎?你知道應該如何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知識,歡迎閱讀。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會計核算的標準

  1、《財企[2009]242號》

六、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業應當依法制訂職工福利費的管理制度,並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准,明確職工福利費開支的專案、標準、審批程式、審計監督。

(二)標準合理。國家對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參照當地物價水平、職工收入情況、企業財務狀況等要求,按照職工福利專案制訂合理標準。

(三)管理科學。企業應當統籌規劃職工福利費開支,實行預算控制和管理。職工福利費預算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後,納入企業財務預算,按規定批准執行,並在企業內部向職工公開相關資訊。

(四)核算規範。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按規定進行明細核算,準確反映開支專案和金額。

七、企業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內部審批程式後,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核算,並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予以披露。

  2、《國稅函〔2009〕3號》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四、關於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定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定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現對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二、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 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 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 的依據。

  4、《贛市國稅函[2011]15號》

三十七、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規定和要求?

1.稅法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企業工資、薪金扣除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定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國 稅函[2009]3號檔案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 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 述政策說明,實施條例及國稅函[2009]3號檔案對工資、薪金扣除都強調實際發放,其範圍也僅指工資、薪金,也就是說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實際發放,而 且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通常所說的“三費、五險、一金”,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所規範的“職工薪酬”範圍明顯不同。

企業在計算所得稅工資、薪金總額時,務必至少把握下面幾個事項內容:

一是實際工資、薪金總額是計算稅法規定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其他相關指標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本依據。

企業應當通過“應付工資”或者“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對工資、薪金總額進行單獨核算;

二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即使實際發放也不得扣除,如國有性質的企業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部分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三是超標的工資、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之中,因此也不能將其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稅前扣除限額的依據。

  5、《李志遠:發放工資薪金應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問:企業列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工資薪金,應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答:不同人員的工資薪金列支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合同工(包括臨時工、季節工),與企業簽定長期或短期勞動合同或協議,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3號通知”)的規定,其工資薪金允許在稅前扣除。

企 業應提供工資明細清單、勞動合同(協議)文字、個人所得全員全額申報證明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證明;股份制公司應提供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 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國有企業應提供國資委核定的工資薪酬檔案。企業支付給無底薪職工的勞務報酬,如能提供個人所得稅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或 申報的證明,允許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2、退休返聘人員,如與返聘單位辦理用工手續、簽訂勞動 合同或協議,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允許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如未與返聘單位辦理用工手續,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 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按勞務費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提供相關勞動合同或協議,以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或申報證明等資料。

3、 內退人員,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尚未取消勞動合同,企業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補貼的內部退養職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補貼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提供 內退人員名單、勞動合同或協議、內退協議、生活補貼清單等資料。生活補貼不屬於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作為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等三項費用的基數。

4、勞務用工(勞務派遣用工),對於根據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稅前扣除。用工企業應提供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合同或協議、勞務費發票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