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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單位資產核銷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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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增設了“待處理財產損溢”這一會計科目,用於核算行政單位待處理財產的價值及財產處理損溢,如資產的出售、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的處理。而原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中規定的盤盈盤虧的材料、固定資產等應直接計入收支科目。

關於行政單位資產核銷的會計處理

這一變化體現了新制度要求行政單位重視對資產處置的`處理。按新制度規定,“待處理財產損溢”這一科目的核算內容比較多,也比較雜。其中,資產的核銷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

  資產核銷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的核銷。

新制度規定,逾期3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報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逾期3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到所購物資和服務,且無法收回的預付賬款,報經批准後予以核銷。工程完工但不能形成資產的專案,報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行政單位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報經批准後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核銷。

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貸:應收賬款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貸:其他應收款借:待處理財產損溢累計攤銷(核銷無形資產)貸:預付賬款、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報經批准核銷時:借:其他應付款等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借:經費支出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借:資產基金———預付款項、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貸:待處理財產損溢新制度對待處理財產損溢的核算規定得比較詳細,但對於應收賬款核銷的規定還存在不夠明確的地方。

對逾期3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的核銷,新制度規定應從“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但對“其他應付款”之外,還可以轉入哪些科目沒有明確規定。

  對出租資產形成的應收款與出售資產形成的應收款應分別處理。

按照新制度規定,“應收賬款”科目用於核算出租資產、出售物資等應收取的款項,及收到的商業匯票。

出租或出售資產尚未收到的款項或收到的商業匯票,應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出租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出售資產)科目。

經批准核銷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以後又收回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

這一規定適用於出租資產逾期不能收回款項的情況,但如果是因出售資產形成的應收賬款逾期3年以上收不回報經批准核銷後,則會出現“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借貸不平衡的問題。

例:某行政單位出售舊電腦20臺,價值2萬元。電腦已發出,款項已收存銀行,電腦原價6萬元,已提折舊3.6萬元,以現金支付運費100元。賬務處理如下(單位為“元”):

將電腦的賬面價值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財產價值24000

累計折舊36000

貸:固定資產60000

實現出售、收到價款、支付運費時:

借: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財產價值24000

借:銀行存款2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淨收入20000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淨收入100

貸:庫存現金100

結轉淨收入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淨收入19900

貸:應繳財政款19900

假設上例中款項暫時沒有收到,則第三筆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2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淨收入20000

第五筆分錄先不做。如果一段時間後,款項及時收到,則:

借:銀行存款20000

貸:應收賬款20000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淨收入19900

貸:應繳財政款19900

如果該筆款項一直沒能收到,且逾期3年以上,則應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財產價值20000

貸:應收賬款20000

審批後應予核銷時,不再將“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餘額轉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而是將“待處理財產損溢”明細科目對衝,出售時支付的費用則應作為淨支出轉入“經費支出”科目。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淨收入2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財產價值20000

借:經費支出1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淨收入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