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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鑑證師考試要點:經營者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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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鑑證師考試要點:經營者的權利與義務

  一、 經營者自主定價的範圍

  (一) 目前我國三種定價方式及定價體制

  1、 政府定價

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制定的價格。比如:國家儲備糧食、石油等的定價。

  2、 政府指導價

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其本質是雙重主體定價。

  3、 經營者自主定價

經營者自主定價是指經營者自主制定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商品和服務定價以政府定價為主,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經營者自主定價為主體的定價體制。大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其比重已經下降到5%以下。

  (二)如何界定市場調節價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邊界?

有如下三項重要原則需要考慮:

(1) 壟斷程度。壟斷性強的.商品和服務,應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2) 資源約束程度。資源約束強的商品和服務,應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3) 重要程度。

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和服務,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應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例子:自來水、電、氣等。

除以上三種情況外,一般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即市場調節價

  二、 經營者的價格權利

經營者在法律上的價格權利,是指法律對經營者能做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價格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價格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此定義只作瞭解,無需背誦)。經營者四項主要價格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價格。

(三)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1)什麼是新產品?

新產品一般指全國範圍內沒有生產過的產品,或在原理、用途、效能、結構、材質等某一方面或幾方面具有新改進的產品。

  (2)什麼是新產品試銷價格?

試銷價格是工業品試製階段的銷售價格。

(3)為什麼要制定新產品試銷價格?

由於新產品一般尚未定型,質量和效用也不穩定,試製成本可變性大,且沒有同類產品可供比較,因此,合理制定新產品的試銷價格,對調動企業生產新產品的積極性以及新產品的推廣使用,對政府將來制定正式價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哪些新產品經營者不可以制定試銷價格?

特定產品。所謂特定產品是指不允許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的產品,如武器等軍工產品。

(四)經營者有權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當經營者的合法價格權益受到來自外部任何方面的侵犯時,經營者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檢舉、控告其侵權行為。

  三、經營者的價格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經營者必須無條件執行。可以向政府反映價格執行中的問題,但在政府做出正式調整之前,必須嚴格執行。

(三)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四)實行明碼標價;

(五)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

《價格法》: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什麼是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是經營者協調內部價格管理工作秩序,規範內部自身價格行為的準則。主要包括:定調價管理制度、內部價格報告和檢查制度。

為何要建立內部價格制度?

價格法規定;

對於經營者來說,可以保證其合理、科學的制定價格;

方便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