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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考試中經濟法的學習方法與應試技巧

職稱考試 閱讀(3.07W)

縱觀近幾年的會計職稱經濟法的題目,可以看出,他們的內容都有是教材上的內容,絕不會出一些教材上所沒有的題目。這些題目與教材的關係的表現無非有三種形式,一是教材上的原話,主要體現在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二是在對教材理解的基礎上所做的歸納,主要體現在簡答題(實際上這應當是比較難的題,因為你要想從教材中歸納出所要出的簡答題的要點是很困難的,簡答題一般是以要點記分的);三是在對教材上的有關內容理解的基礎上所做出的推斷,主要體現在計算題和綜合題,之所以稱為是“推斷”是因為現實中的情況是十分複雜的,所出的題目只是對現實中的複雜情況作最簡單的抽象,比如會計職稱法律(稅法除外)的考察只考察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所制訂的法律,而沒有考察相應的司法解釋或行政法規。正因為是推斷,所以做這類題目,並不須要死記硬背,只須對有關的知識點理解即可。(至於對這類題目如何做,在衝刺班中將詳細介紹)

職稱考試中經濟法的學習方法與應試技巧

改版式的會計師職稱經濟法正是在對以上理解的基礎上,努力使之符合會計職稱經濟法的考試的需要。改版後的會計職稱經濟法有以下特徵:

1.要點化、邏輯化、系統化。記憶是一切考試的基礎,在經濟法考試中,對經濟法規的記憶優為重要。在經濟法的記憶中,大家是否認為經濟法規那麼多,根本沒有辦法記住,實際並沒有理解經濟法規定的相關含義,只要理解其含義,並且使之要點化、邏輯化並在此基礎上使之系統。這樣做,對細節的記憶也許效果不好,但是這首先從體系上作了一總的把握,在總體的基礎上才可更好的理解細節的概念。實際如果對法規的理解作到此地步,即可應付會計職稱考試的選擇題、判斷題,對計算題、簡答題、綜合題的解決有重大的幫助(要真正應付計算題、簡答題、綜合題還要對有關內容作重點掌握)。

要點化、邏輯化、系統化是新版會計職稱經濟法的核心,如合同的履行的規則,分為三點,一是未約定內容的確定,?二是涉及第三人的履行,三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一點又分為6點:(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3)履行地點不明確;(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

第二點分2點:(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點可分為3點:(1)同時履行抗辯權;(2)後履行抗辯權;(3)不安抗辯權。這3種抗辯權又是按每種抗辯權的條件,適用情形,效力這三個方面的邏輯體系來展開。要點化是指每一講都是明確的(一)、(二)、(三)、1、2、3、①②③的要點來組織的,每一個要點之間存在著的邏輯關係。如上述例子中合同履行中的三點中的關係,以及每一點的(1)、(2)、(3)…之間的關係,這些關係之間的形成了嚴謹的邏輯體系。在學習中,要仔細研究這些邏輯關係,在研究的基礎上記憶這些內容,是一種比較便捷的記憶經濟法的複雜內容的有效方式。本文認為這對經濟法的學習將會有大裨益。

2.比較基礎上分析、綜合。比較的基礎上分析是新講義的又一個特徵,新講義力圖把一些相關的容易混淆的問題,放在一起說明,以避免記憶的混亂。如對各種情況下股份發行的發行條件的分析。把設立發行與改組發行及增資發行的條件分別予以比較。

設立發行的條件7項:①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②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③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④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⑤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⑥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⑦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原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改組發行),除應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2項條件:⑧發行前一年末的淨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在淨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⑨近3年連續盈利。

公司增資發行股票(新股發行的條件)除符合公司設立時發行股票的七項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籌足,並間隔1年以上;

②公司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③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紀錄;

④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3.注重對記憶方法的歸納。在經濟法的重多的內容中,一些細節問題的記憶歸納了記憶的方法,如對增值稅的抵扣範圍的例子。抵扣範圍中有可以抵扣的事項6項和不予抵扣的事項10項,具體如下: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准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專案有:

①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為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②納稅人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③購進免稅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按買價依照10%的扣除率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免稅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購買免稅農業產品的買價,僅限於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使用的收購憑證上註明的價款。

購買農產品的單位在收購價格之外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准予併入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進項稅額。

要注意:一般納稅人從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和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買的免稅糧食,分別按收購憑證、銷售發票所列金額依照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④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所列運費金額(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上註明的運費、建設基金)按7%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准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⑤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一般納稅人收購廢舊物資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10%的扣除率扣除;

⑥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專用發票,可以按照發票上的稅款扣除;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不准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專案有:?

①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未按規定取得增值稅票的;

②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

③用於非應稅專案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④用於免稅專案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⑤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⑥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

⑦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⑧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⑨納稅人進口貨物的,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

⑩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進項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外負擔中扣減。否則,屬偷稅行為,按偷稅予以處罰。

大家在記憶上述增值稅的抵扣範圍時,你是否會覺得比較難以記憶,但是如記憶要新講義所歸納的下面的方法則會很容易記憶。

(1)只有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第不許抵扣的第⑧項,

(2)在抵扣進項稅額中,一般納稅人應支付且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的專案一般應予抵扣,上述允許抵扣的第①②⑥⑦屬於這種情形。但是特殊情況下,即上述不允許抵扣點第②-⑦種情形下,即使屬於應支付的專案且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可抵扣;第②項屬於固定資產不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可扣除,第③-⑦屬於用於免稅、非應稅專案、消費或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

(3)一般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的第①項。

(4)一般情況下,不應支付進項稅額的專案不得扣除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的第⑩項屬於這種情形。但是有例外,即上述點允許抵扣的第③④⑤項是一般納稅人未支付進項稅額,卻可以從其銷項稅額中扣除的專案,涉及免稅農產品、運輸費用、收購廢舊物資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三個專案。

(5)進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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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線上作業的詳細的解釋。要新講義中,每一個題目均有解析,而且根據題目的特點作詳細的說明。如合同法中的一個題目:

下列各項屬於留置權的終止原因有(???)

A、主債權終止

B、留置權實現

C、留置的標的物滅失

D、債務人找來第三人作擔保,併為債權人接受

答案:ABCD

解析:留置權因債權消滅或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而消滅,所以A項、D項是正確的,由於留置權是物權,標的物喪失?,則留置權喪失,所以C項是正確的。留置權實現,權利人不再享有,所以留置權也終止。

5.對重要的法學概念的深入淺出的講述。如對錶見代理中和表見代表中的善意第三人。

善意的標準是第三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代理人或代表人有代理權或代表權。如知道則,第三人為惡意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如不知道則為善意第三人。

比如說表現代理:甲委託乙買一批彩電,併為其提供了委託書,但是委託書授權不明。當委託事務完成之後,甲並沒有收回委託書,後來乙又發現丙有一批冰箱的價格比較便易,便以乙的名義購買了這批冰箱,並出示了甲的上次委託的委託書,此時所謂的代理人乙實際上沒有此次冰箱的代理權,第三人實際上也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乙沒有代理權,但是根據乙出示的過期的委託書,丙可認為乙有代理權,則乙就是善意第三人。如知道或應當知道則沒有代理權,則乙的代理行為無效。應當知道是指是根據各種各種客觀情況作出的推斷,丙知道該情形,如丙是甲的好朋友,則可推定丙應當知道乙沒有代理權。

對於表見代表與上述情形相似,只是代理人變為代表人(即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係變為代表人與公司或其他組織的關係。如一公司規定,對於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決定,但是對超過100萬元的應由公司的董事會表決通過。如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沒有經公司的董事會一致同意,與乙簽訂了130萬元的合同。如果乙知道公司的內容規定,則可認為乙為非善意第三人,甲所簽訂的合同,如公司的董事會沒有追認,則應由甲本身承擔責任。如乙不知道或從各方面客觀情況推知乙知道情形,則乙為善意第三人。對甲的行為即使董事會沒有追認,也應當由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