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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金融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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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一種根據事先約定的事項進行支付的雙邊合約,其合約價格取決於或派生於原生金融工具的價格及其變化。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知識吧。

證券從業《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金融衍生工具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及特徵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金融衍生工具又被稱為金融衍生產品,是與基礎金融產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之上,其價格取決於基礎金融產品價格(或數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這裡所說的基礎產品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僅包括現貨金融產品(如債券、股票、銀行定期存款單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作為金融衍生工具基礎的變數種類繁多,主要是各類資產價格、價格指數、利率、匯率、費率、通貨膨脹率以及信用等級等,近些年來,某些自然現象(如氣溫、降雪量、霜凍、颶風)甚至人類行為(如選舉、溫室氣體排放)也逐漸成為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礎變數。

1998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簡稱“FASB”)所釋出的第133號會計準則——《衍生工具與避險業務會計準則》是首個具有重要影響的檔案,該準則將金融衍生工具劃分為獨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兩大類,並給出了較為明確的識別標準和計量依據,尤其是所謂公允價值的應用,對後來各類機構制定衍生工具計量標準具有重大影響。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徵

由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可以看出,它們具有下列四個顯著特性:

(1)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雙方通過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因素變動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按照一定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

(2)槓桿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證金或權利金就可簽訂遠期大額合約或互換不同的金融工具。

(3)聯動性。這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與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緊密聯絡、規則變動。

(4)不確定性或高風險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後果取決於交易者對基礎工具(變數)未來價格(數值)的預測和判斷的準確程度。基礎金融工具價格不確定性僅僅是金融衍生工具風險性的一個方面,國際證監會組織在1994年7月公佈的一份報告(IOSCOPD35)中,認為金融衍生工具還伴隨著以下幾種風險:

①交易中對方違約,沒有履行承諾造成損失的信用風險。

②因資產或指數價格不利變動可能帶來損失的市場風險。

③因市場缺乏交易對手而導致投資者不能平倉或變現所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④因交易對手無法按時付款或交割可能帶來的結算風險。

⑤因交易或管理人員的人為錯誤或系統故障、控制失靈而造成的操作風險。

⑥因合約不符合所在國法律,無法履行或合約條款遺漏及模糊導致的法律風險。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分類

(一)按產品形態分類

根據產品形態,金融衍生工具可分為獨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

(1)獨立衍生工具。這是指本身即為獨立存在的金融合約,例如期權合約、期貨合約或者互換交易合約等。

(2)嵌入式衍生工具(Embedded Derivatives)。這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合同(簡稱“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該衍生工具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現金流量將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類似變數的變動而發生調整,例如目前公司債券條款中包含的贖回條款、返售條款、轉股條款、重設條款等。

(二)按照交易場所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按交易場所可以分為兩類。

(1)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這是指在有組織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權產品,在期貨交易所和專門的期權交易所交易的各類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等。

(2)場外交易市場(簡稱“OTC”)交易的衍生工具。這是指通過各種通訊方式,不通過集中的交易所,實行分散的、一對一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規模交易者之間進行的各類互換交易和信用衍生品交易。

(三)按照基礎工具種類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從基礎工具分類角度,可以劃分為股權類產品的衍生工具、貨幣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其他衍生工具。

(1)股權類產品的衍生工具。這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股票期貨、股票期權、股票指數期貨、股票指數期權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2)貨幣衍生工具。這是指以各種貨幣作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遠期外匯合約、貨幣期貨、貨幣期權、貨幣互換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3)利率衍生工具。這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載體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利率期權、利率互換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4)信用衍生工具。這是指以基礎產品所蘊含的信用風險或違約風險為基礎變數的金融衍生工具,用於轉移或防範信用風險,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展最為迅速的一類衍生產品,主要包括信用互換、信用聯結票據等。

(5)其他衍生工具。除以上四類金融衍生工具之外,還有相當數量金融衍生工具是在非金融變數的基礎上開發的,例如用於管理氣溫變化風險的天氣期貨、管理政治風險的政治期貨、管理巨災風險的巨災衍生產品等。

(四)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點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從其自身交易的方法和特點可以分為金融遠期合約、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和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

(1)金融遠期合約。金融遠期合約是指交易雙方在場外市場上通過協商,按約定價格(稱為遠期價格)在約定的未來日期(交割日)買賣某種標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變數)的合約。金融遠期合約規定了將來交割的資產、交割的日期、交割的價格和數量,合約條款根據雙方需求協商確定。金融遠期合約主要包括遠期利率協議、遠期外匯合約和遠期股票合約。

(2)金融期貨。金融期貨是指交易雙方在集中的交易場所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標準化金融期貨合約的交易。金融期貨是以金融工具(或金融變數)為基礎工具的期貨交易。主要包括貨幣期貨、利率期貨、股票指數期貨和股票期貨四種。

(3)金融期權。這是指合約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費用(稱為“期權費”或“期權價格”),在約定日期內(或約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向合約賣方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的契約,包括現貨期權和期貨期權兩大類。除交易所的標準化期權、權證之外,還存在大量場外交易的期權,這些新型期權通常被稱為奇異型期權。

(4)金融互換。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定期交換現金流的金融交易。可分為貨幣互換、利率互換、股權互換、信用違約互換等類別。

(5)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前述四種常見的金融衍生工具通常也被稱作“建構模組工具”,它們是最簡單和最基礎的金融衍生工具,而利用其結構化特性,通過相互結合或者與基礎金融工具相結合,能夠開發設計出更多具有複雜特性的金融衍生產品,後者通常被稱為“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或簡稱為“結構化產品”。

三、金融期貨合約

金融期貨合約是指由交易雙方訂立的、約定在未來某日期按成交時約定的價格交割一定數量的某種商品的標準化協議。

按基礎工具不同,金融期貨可分為利率期貨、股價指數期貨和外匯期貨。

(1)利率期貨。利率期貨是指由交易雙方簽訂的,約定在將來某一時間按雙方事先商定的價格,交割一定數量與利率相關的金融資產的標準化合約。利率期貨交易則是指在有組織的期貨交易所中通過競價成交的、在未來某一時期進行交割的債券合約買賣。

利率期貨合約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短期固定收入為主的債務憑證,主要有國庫券、商業票據、可轉讓定期存單以及各種歐洲貨幣等;另一類是以長期固定收入為主的債務憑證,主要有各國政府發行的中長期公債,如美國的中期債券、長期債券、英國的金邊債券、日本的日本政府債券等。

(2)股權類期貨。股權類期貨是以單隻股票、股票組合或者股票價格指數為基礎資產的期貨合約。其主要種類包括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單隻股票期貨、股票組合的期貨。

(3)外匯期貨。外匯期貨又稱貨幣期貨,是以外匯為基礎工具的期貨合約。

四、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制度

金融期貨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規則,這些規則是期貨交易正常進行的制度保證,也是期貨市場執行機制的外在體現。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承擔著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的重要職能。

(2)標準化的期貨合約和對衝機制。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准後向市場公佈的標準化合約。期貨合約設計成標準化的合約是為了便於交易雙方在合約到期前分別做一筆相反的交易進行對衝,從而避免實物交收。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期貨合約並不進行實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對衝平倉。

(3)保證金制度。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必須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結算保證金,而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後都要通過經紀人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由於期貨交易的保證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槓桿作用,這一槓杆作用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資金為價值量很大的現貨資產找到迴避價格風險的手段,也為投機者提供了用少量資金獲取營利的機會。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於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Et結算制度,又被稱為“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種期貨合約在交易日收盤前規定時間內的.平均成交價作為當日結算價,與每筆交易成交時的價格作對照,計算每個結算所會員賬戶的浮動盈虧,進行隨市清算。

(5)限倉制度。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範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並判斷大戶交易風險狀況的風險控制制度。

(7)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則。為防止期貨價格出現過大的非理性變動,交易所通常對每個交易時段允許的最大波動範圍作出規定,一旦達到漲(跌)幅限制,則高於(低於)該價格的買入(賣出)委託無效。

(8)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和漲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風險管理制度。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或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將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強制性平倉處理,這就是強行平倉制度。

(9)強制減倉制度。強制減倉是期貨交易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等特別重大的風險時,交易所為迅速、有效化解市場風險,防止會員大量違約而採取的措施。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淨持倉營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由於強制減倉會導致投資者的持倉量以及盈虧發生變化,因此需要投資者引起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