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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存款準備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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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佔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

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存款準備金制度

  (一)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概念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佔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初始意義在於保證商業銀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後逐漸演變成中央銀行調控貨幣供應量的政策工具。

  (二)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基本內容

(1)規定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凡商業銀行吸收的存款,必須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準備金存入中央銀行,其餘部分才能用於貸款或投資。(2)規定可充當法定存款準備金的標的。一般只限存人中央銀行的存款。(3)規定存款準備金的計算、提存方法。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確定存款類別及存款餘額基礎;二是確定繳存準備金的持有期。(4)規定存款準備金的類別。一般分為三種:活期存款準備金、儲蓄和定期存款準備金、超額準備金。中央銀行一般不計付利息,實際存款低於法定準備限額的,須在法定時限內(一般是當天)補足,否則要受處罰;超過法定準備限額的存款餘額為超額準備金,中央銀行給予付息並允許隨時提用。

  (三)提存比率

  各國有所不同,一般包括:

(1)按存款的類別規定準備金比率。存款期限短的存款準備率就高,存款期限長的存款準備率就低。自1935年以來,大多數國家採用單一的存款準備率制,對所有存款都按同一比率計提準備金。(2)按銀行經營規模、經營環境規定不同比率。一般說來,商業銀行規模較大、經營環境好、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存款準備率就較高,反之則較低。(3)對商業銀行庫存現金是否抵充法定存款準備金有不同的規定。多數國家規定,商業銀行的業務庫存不存人中央銀行就不能作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美國從1960年11月起,業務庫存也算作法定準備金。(4)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幅度不同。多數國家都規定一個調整限幅,有的國家規定每次調整的幅度為2%,有的允許高達50%。(5)準備金中現金的比例。(6)準備金以外的準備。(四)作用過程

存款準備金率及法定準備的構成與應保持的限額,對銀行的資產負債比率及經營方向有著直接的影響。如存款準備率提高,可以促進商業銀行多吸收存款以保持原有的資產規模,或收縮貸款、減少投資、出售債權以適應被壓縮的可用資金規模。

中央銀行通過增大或降低存款準備金率來調節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控制貨幣供應量的伸縮,以達到穩定通貨的政策目的,因而存款準備金制度成為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一項有效工具。由於存款準備金率的變動對經濟和金融所帶來的.調整效應比較強烈,中央銀行不能把它作為短期的政策工具經常性地加以運用,因此存款準備金率有變動幅度小、調整頻率慢甚至長期穩定不動的趨勢。

  (五)中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建立了存款準備金制度。1986年1月7日,國務院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一步作出了法律規定。各專業銀行吸收的各種存款都應繳存存款準備金。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區域性、地方性銀行都要繳存存款準備金。

對不同存款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1984年12月31日規定:企業存款為20%,城鎮儲蓄存款為40%,農村存款為25%。1985年1月1日改為統一的法定準備金率,並降為10%。1987年第四季度,各專業銀行及金融機構繳存比例均上調兩個百分點,1988年9月調到13%。

對某些地區性銀行按照改革試點的需要實行有區別的存款準備率。如對上海,按存款增加額的10%繳存存款準備金,對深圳地區銀行,則按存款增加額的3%繳存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持有期按旬(月)計算,實行同期性準備金賬戶制,並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放鬆或者收縮銀根的需要,對存款準備金的比例進行調整。同時,根據緊縮銀根的需要,對專業銀行另行規定了存款備付金(即超額準備金)比率,一般不得低於5%。

同業存款利率不得高於準備金存款利率。經批准已動用存款準備金的金融機構,其“繳來一般存款”賬戶資金不足上月末一般存款餘額5%的,人民銀行將全部資金從其“繳來一般存款”賬戶劃人其“臨時存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