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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證券發行與承銷章節考點

證券從業 閱讀(1.12W)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2016年證券發行與承銷章節考點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規定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集的規定

1.獨立董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3.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

4.股東大會的出席者。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

5.進行股東資格的驗證。

6.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祕書負責。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1.提案的內容應屬股東大會職權範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2.合格提案人,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但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

3.通知期限計算的起始要求。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於7個工作日。

(三)上市公司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應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 (1)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2)出席會議人 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3)會議的表決程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 有效;(4)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四)股東大會的特別職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除擁有股東大會的職權外,還擁有如下其他職權:

1.審議批准如下擔保事項:(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l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2) 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1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3)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4)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1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5)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2.審議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1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3.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5.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其中,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1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股權激勵計劃和法律、行政法規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五)上市公司選舉董事、監事的累積投票制度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

  二、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會的特別規定

  (一)董事義務的特別規定

 1.忠實義務

董事對公司負有的其他忠實義務有:(1)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2)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2.勤勉義務

董事對公司負有的其他勤勉義務有:(1)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2)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3)及時瞭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4)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5)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6)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二)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1.擔任獨董的條件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具有《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則;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1)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l%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l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最近 1年內曾具有前3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5)為上市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7)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例2一l6(2012年3月考題·多選題)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是( )。

A.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

B.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人員的旁系以內親屬

C.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東

D.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參考答案】ACD

【解析】 本題考查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範圍。

  2.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

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l%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獨立董事的每屆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 撤換。

  3.獨立董事的一些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提交董事會討論;(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4.獨立董事就某些事項能發表獨立意見

獨立董事除了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階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上市公司管理層、員工收購本公司時,收購要約條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等事項。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5.獨立董事開展工作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職權,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的條件:

(1)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上市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儲存5年。

(2)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祕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3)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的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4)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5)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三)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祕書

職責: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檔案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資訊披露事務等事宜。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祕書是高管,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四)上市公司關聯關係董事表決權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五)董事會的特別職權

1.制訂公司發行股票、債券之外其他證券的方案。

2.制訂公司證券上市方案。

3.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及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4.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5.決定高階管理人員的獎懲事項。

6.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7.管理公司資訊披露事項。

8.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9.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經理的工作。

10.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六)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職

董事會可以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l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稽核公司的財務資訊及其披露;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提名委員會的職責: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式,並提出建議;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職責: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準,進行考核並提出建議;研究和審查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三、上市公司經理工作細則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四、上市公司監事和監事會的特別規定

1.監事的特別義務:(1)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2)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

2.監事會的特別職權:(1)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稽核並 提出書面稽核意見。(2)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