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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未直接僱請用工應由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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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關於房主未直接僱請用工然而用工受傷應該由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案例分析吧。

房主未直接僱請用工應由誰承擔責任

  【案情】

楊某長期在鄉下從事泥工工作,鄧某一直跟隨楊某做小工。毛某在鄉下建了三層樓房一棟,現需要刷外牆粉刷,經人介紹僱請楊某為其刷牆。經商談,楊某按日取酬,且楊某的薪酬包括小工工資,小工由楊某自己僱請。楊某遂邀鄧某來做小工,並與其談好薪酬,鄧某在做事過程中因楊某的過失而受傷,現鄧某起訴楊某與毛某,要求二人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

本案中,楊某與毛某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楊某雖直接僱傭了鄧某,但毛某才是實際意義上的僱主,鄧某作為僱員,受傷應當由毛某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毛某隻是僱傭了楊某來做外牆粉刷,楊某請誰做小工不是毛某指示的,也不是毛某僱傭的.,楊某作為直接僱主,其應當對鄧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鄧某雖是楊某是直接僱請的,但實際上是為毛某做事,毛某是實際意義上的僱主,而楊某的過失才致使鄧某受傷,故楊某應當與毛某對鄧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管析】

筆者支援第一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鄧某的損害是因楊某的過失造成的,而非鄧某自己的過失所致,楊某也是毛某的僱員,故鄧某的損失應當由毛某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楊某作為僱員因過失致使另一僱員鄧某受傷,但楊某的過失並非重大過失,其無需與僱主毛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毛某作為實際意義上的僱主,對僱員鄧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毛某作為實際僱主,應當對鄧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