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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考單項選擇題做題分析

司法考試 閱讀(2.76W)

導語:下面是關於一些司法考試的單項選擇題的做題步驟及分析,如果還不是特別清楚怎麼做著一型別題目的考試我們可以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

2017年司考單項選擇題做題分析

一、如因董某原因造成該房產不能過戶、喬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董某應支付喬某違約金 1 萬元。”喬某向董某支付了首付款 39 萬後入住房屋。5 年後,因 A 樓尚未通過竣工驗收,仍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書。董某同意向喬某支付 1 萬元違約金,要求喬某退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房屋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故轉賣合同無效

B房屋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屬於不可抗力,董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C董某有權以支付 1 萬元違約金為代價,主張解除合同

D如喬某主張解除合同,可要求董某支付違約金 1 萬元

簡析

A錯,不選 A。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意思表示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B錯,不選 B。《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題中,董某和喬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房屋所在樓沒有取得產權證書,此種情況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存在,且從雙方合同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分析,雙方簽約時已經預測到短時間內無法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並約定了相應處理辦法。故董某主張的不可抗力問題並不存在。

C 錯,不選 C。本題,約定的違約金,並不是違約定金。《擔保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違約金條款,應是一方違約,守約方向違約方進行主張權益的依據,而不是違約方謀取

違約利益的手段。 D 對,選 D。

解除可同時主張違約金。如果買方以其根本目的落空,可以啟動《合同法》第 94 條解除合同。同時啟動《買賣解釋》第二十六條。

 二、李某將汽車交由劉某維修,不慎將其個人身份證及車輛行駛證遺留在車輛內未取走。後李某前往取車,方知劉某將汽車修好後以李某名義擅自將該車出質給張某,張某因信賴劉某出示的李某個人身份證和車輛行駛證而接收了汽車。張某駕駛該車外出多次違章,被交通執法監控拍攝儀拍照,合計須承擔 1000 元的.罰款。李某向交管部門繳納了 1000 元罰款後,要求張某返還汽車並賠償。下列哪一述是正確的?

A劉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張某取得汽車的質權

B劉某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張某善意取得汽車的質權

C李某有權要求張某返還汽車並承擔賠償責任

D李某向交管部門繳納的罰款,張某不構成不當得利

簡析

A錯,不選。不構成表見代理。因為張某是有過錯的,沒有審查授權委託書。故是屬於無權代理。《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B錯,不選。劉某的行為顯然不屬於無權處分,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且,張某也不可能善意取得。因為不是善意的。存在過錯。

《物權法解釋一》第十五條。《物權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C對,選。張某惡意無權佔有人,李某有權要求張某返還汽車,並賠償損失。請求權基礎是物權法 34 條,以及物權法第 242、244 條。

D錯,不選。很顯然,李某不是違章人,張某才是。張某構成不當得利。《民通》第九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