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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基金從業 閱讀(2.35W)

以下是本站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具體內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幫助!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從業資格註冊將全面放開

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階管理人員以及一般從業人員如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怎樣進行基金從業資格註冊?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階管理人員基金從業資格取得方式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或者符合一定條件的資格認定等方式,具體請參照《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九)》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般從業人員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基金從業資格註冊以機構統一註冊為主,已在基金行業機構任職的,應由所在任職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註冊。對於已通過考試但未在基金行業機構任職的,不必找機構“掛靠”,可以先由個人直接向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註冊,在相關機構任職後,由所在任職機構向協會申請變更。協會從業人員管理系統正在完善相關功能,預計於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統升級,屆時將全面開放辦理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人員從業資格註冊,具體註冊流程另行通知。

根據《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的有關規定,對已通過基金從業資格相關科目考試的,可以在考試通過後的4年內向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註冊。對已通過基金從業資格相關科目考試超過4年的,在2017年7月1日前認可其考試成績,並可在此時間前按規定向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註冊;對已通過基金從業資格相關科目考試,但滿4年未註冊基金從業資格的,在2017年7月1日之後,向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註冊需重新參加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或補齊近兩年的後續培訓30個學時。

問: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如何按規定完成後續培訓學時?

答: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各類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和基本業務規範,遵循職業道德,掌握基金專業知識,瞭解創新業務、理論與技術前沿,並根據新業務、新形勢及時更新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能,提升其執業勝任能力。

按照協會2016年2月5日釋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已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階管理人員,每年度需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基金從業資格。對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個學時的後續培訓;對在2015年12月31日之後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需自資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內完成15個學時的後續培訓。對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一般從業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規定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

後續培訓有面授培訓和遠端培訓兩種形式。面授培訓可關注協會網站或公眾號釋出的每年度培訓計劃和每期培訓通知;遠端培訓可登陸遠端培訓系統()參加學習,機構使用者或個人使用者均可通過遠端培訓系統進行註冊、選課、線上支付和課程學習。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註冊並完成相應的培訓學時後,學時資訊將被有效記錄,可登陸協會網站“從業人員管理—培訓平臺—培訓學時查詢”進行查詢。

  不能找外部人員“掛靠”

問: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規/風控負責人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有哪些要求?

答: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格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義務,防範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二)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協會可以要求其說明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物件等,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機構兼職的高階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三)對於在1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階管理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階管理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法定代表人、合規/風控負責人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高管任職相關決議及勞動合同。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階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下一步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階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規範的機構整改。

問:根據近期媒體報道,個別私募機構為完成其登記備案尋找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外部人員進行“掛靠”,協會如何評價?

答:私募基金行業的高階管理人員是私募基金行業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業服務物件。私募基金行業高階管理人員應充分珍視個人誠信記錄,誠實守信,自覺加強自身誠信約束和自律約束,防範道德風險。

個別私募機構為完成其登記備案尋找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外部人員進行“掛靠”,這種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屬於“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其他資訊報送中提供虛假材料和資訊”行為。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針對存在上述情況的個人,一經查實,協會將記入個人誠信檔案,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取消其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針對存在上述情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經查實,協會將公開譴責,並將虛假填報情況進行公示,情節嚴重的,將暫停受理其基金備案,撤銷其管理人登記。此外,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會計、外包業務等的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誤導、誘導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掛靠”等方式,規避協會對私募高階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若出現上述違規情形,一經查實,協會將對此類中介服務機構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將暫停受理其相關業務並加入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