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資格證>基金從業>

2017基金從業資格考點:股權投資基金基本稅負

基金從業 閱讀(1.43W)

導語:在中國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併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2017基金從業資格考點:股權投資基金基本稅負

  (一)公司型基金的稅負分析

1.增值稅

在股權投資業務中,專案股息、分紅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專案退出收入如果是通過併購或回購等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也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若專案上市後通過二級市場退出,則需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計繳增值稅。

  2.所得稅

在基金層面,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型基金從符合條件的境內被投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按照基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從公司型基金獲得的分配是公司稅後利潤的分配,因此對於公司型投資者來說,以股息紅利形式獲得分配時,根據現行稅法的相關規定,不需再繳納所得稅,故不存在雙重徵稅;自然人投資者需就分配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稅並由基金代扣代繳,因而需承擔雙重徵稅(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

  (二)合夥型基金的稅負分析

1增值稅

合夥企業層面的項自股息、分紅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專案退出收入如果是通過併購或回購等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也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若專案上市後通過二級市場退出,則需按稅務監管機關的要求計繳增值稅。

普通合夥人或基金管理人作為收取管理費及業績報酬的主體時,需按照適用稅率計繳增值稅和相關附加稅費。

2.所得稅

根據《合夥企業法》等相關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收入主要為兩類: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如果有限合夥人為自然人,兩類收入均按照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有限合夥人為公司,兩類收入均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在實務中,有限合夥型基金通常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由基金代扣代繳自然人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

合夥型基金的普通合夥人通常情況下為公司法人,如果普通合夥人同時擔任基金管理人,其收入大致包括兩類:按投資額分得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基金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按照現行稅務機關的規定,均應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普通合夥人本身為有限合夥企業,則同樣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在合夥制普通合夥人層面不繳納企業所得稅,需再往下一層由每一位合夥人作為納稅義務人。

(三)契約型基金的稅負分析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但進行股權投資業務的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有待進一步明確。《信託法》及相關部門規章中並沒有涉及信託產品的稅收處理問題,稅務機構目前也尚未出臺關於信託稅收的統一規定。

實務中,信託計劃、資管計劃以及契約型基金通常均不作為課稅主體,也無代扣代繳個稅的法定義務,由投資者自行繳納相應稅收。由於相關稅收政策可能最終明確,並與現行的實際操作產生影響,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過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等,對契約型基金的稅收風險進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