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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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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因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危險駕駛罪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二者有何區別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搜尋整理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案情介紹:

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在某鎮一飯店內飲酒後,於當日晚八點駕駛長安轎車,搭載黃某某與範某某兩人,在開往某學校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查獲。民警現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經檢測,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8mg∕ml,屬酒後駕駛。

  簡要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在於:

  一是主觀方面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則表現為過失。

  二是客觀方面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三是出現的危害結果不同。

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交通肇事罪則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四是量刑不同。

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該案中,王某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會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醉酒駕車的行為,並且搭載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