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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師考試: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

電子商務師 閱讀(1.93W)

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6條,“如法律要求資訊須採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資料電文所含資訊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分享電子商務師考試: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

電子商務師考試: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

  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

在使用紙張檔案的環境下,書面材料傳統上所起的功能很多,基本上包括以下11種:

(1)確保有可以看得見的證據,證明各當事方確有訂立契約的意向以及此種意向的性質;

(2)幫助各當事方意識到訂立一項契約的後果;

(3)確保一份檔案可為所有人識讀;

(4)確保檔案恆久保持不變,因而提供對於一項交易的永久性記錄;

(5)使一份檔案可以複製為若干份,以便每個當事方持有一份同樣的資料;

(6)使之可通過簽字方式進行資料的核證;

(7)確保一份檔案作成對公共機構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

(8)最後體現出書面檔案作者的意向並提供該意向的一份記錄;

(9)可便於以有形的形式儲存資料;

(10)便利於稽查及日後的審計、稅收或管制目的;

(11)在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書面的情況下,使之產生法律權利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傳統的書面形式所傳遞的資訊或提出資料的要求,常常是在書面形式要求之上再加上其他不同於“書面形式”的概念,例如簽字和原件。而且還有多種層次的形式要求,各個層次提供不同程度的可靠性、可查核性和不可更改性。甚至在某些國家,既未註明日期也無簽署的書面檔案,甚至沒有作者姓名,只是信紙上端印上名稱者,也視為“書面”,儘管在並無其他證據(例如證詞)的情況下,它在檔案的作者權方面並無多大證據價值。另外,按照目前在書面環境中對於資料完整性以及對於防止作弊等問題的處理方式,一份弄虛作假的檔案也會被當作“書面”看待。總之,“證據”和“當事方約束自身的意圖”這類概念應與資料可靠性和核證等較大問題相聯絡,而不應作為“書面形式”的定義。

電子技術引進之前,法律很少碰到文字在什麼中介載體上呈現的問題。在電報、電傳和傳真產生之後,也沒有出現不可克服的困難,儘管電報、電傳和傳真都包含電子脈衝的應用,但接收方從接收機中得到的一張通訊記錄紙就足以形成書面的證據了。電子商務所利用的電子郵件和電子資料交換與電報、電傳、傳真非常相似,都是通過一系列電子脈衝來傳遞資訊的。但電子商務通常不是以原始紙張作為記錄的憑證,而是將資訊或資料記錄在計算機中,或記錄在磁碟和軟盤等中介載體中,因此,這種方法具有以下特點:

(1)電子資料的易消失性。電子資料以計算機儲存為條件,是無形物。一旦操作不當可能抹掉所有資料。

(2)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侷限性。傳統的書面合同只是受到當事人保護程度和自然侵蝕的限制,而電子資料不僅可能受到物理災難的威脅,還有可能受到計算機病毒等計算機特有的無形災難的攻擊。

(3)電子資料的易改動性。傳統的書面合同是紙質的,如有改動,容易留下痕跡。而電子資料是以鍵盤輸入的、用磁性介質儲存的,改動、 偽造後可以不留痕跡。上述問題的存在,確實阻礙了電子商務合同合法性的程序。發展中的計算機技術已經提供和正在提供許多解決的辦法,例如防火牆技術、通訊記錄、數字簽名技術等。但從另一方面講,書面合同也同樣存在偽造和塗改的情況,人們並沒有因為書面合同的缺陷而放棄使用書面合同。所以,有必要擴大傳統“書面形式”的概念。

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