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證書簡稱“導遊證”,是持證人已依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註冊、能夠從事導遊活動的法定證件。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年導遊證《政策與法規》考點精講,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導遊人員管理概述
不得頒發導遊證的情形
《條例》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遊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無民事行為能力。
2.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3.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銷導遊徵的
案例分析:某國際旅行社導遊人員王某因過失傷害罪被人民法院審理,因情節輕微,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次年,他在帶團過程中脅迫旅遊者消費,情節嚴重,被旅遊 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導遊證。之後,王某又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併合格,取得導遊資格證書,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後,他向旅遊 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導遊證,旅遊 行政管理部門經稽核後,沒有頒發導遊證。你認為旅遊 行政管理部門的做法正確嗎?
分析:旅遊 行政機關不頒發導遊證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王某曾被吊銷過導遊證,已經證明其不適合繼續從事導遊職業,不符合頒發導遊證的條件。導遊人員管理概述
導遊證的分類
依據《條例》規定,導遊證可分為正式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兩種。
(1)正式導遊證,亦即導遊證。它是指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併合格,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 行政部門頒發的導遊證。
(2)臨時導遊證。所謂臨時導遊證,是指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請其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 行政部門申請領取的導遊證。
申請領取臨時導遊證具備的條件:
1.準備從事導遊活動者具有特定語種語音能力
2.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的。
導遊人員管理概述
導遊證制度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從事導遊活動,必須取得導遊證。”——取得導遊證是從事導遊活動的前提
(一)申請領取導遊證的條件和程式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 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遊證。”
在申請領取導遊證方面,本條規定了兩個條件:
1.已經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
2.已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的。
申請領取導遊證的前提必須是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併合格,從而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在滿足這一前提條件下,可以申請領取導遊證的人員又可分為兩類,即:
(1)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這類人員是指專職導遊人員,是旅行社的僱員,亦即旅行社的正式員工。
(2)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的人員。這類人員可以是專職導遊人員,也可以是非專職導遊人員,但他們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員工,而是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後,如果某旅行社需要導遊人員時,可以通過導遊服務公司聘用他們。
導遊人員管理概述
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製度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製度。”
1、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參加導遊資格考試:
第一,國籍條件——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二,學歷條件——必須具有高階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
第三,健康條件——必須身體健康。
第四,基本知識和能力要求——必須具有適應導遊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
根據《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遊 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務院旅遊 行政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 行政部門頒發導遊人員資格書。”
導遊人員管理概述
導遊人員概念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導遊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由上述導遊人員的法定概念可見,導遊人員這一概念包含三層含義:
(1)導遊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證的人員。
(2)導遊人員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服務的人員。
(3)導遊人員是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服務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
導遊人員管理法規制度
第一節 導遊人員管理概述
學習目標:
1、熟悉導遊人員的概念。
2、熟悉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製度及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應當具備的條件。
3、掌握導遊證的性質、申請領取導遊證的程式。
4、熟悉臨時導遊證的`申請領取條件及程式。
6、熟悉不得頒發導遊證的情形。
7、掌握導遊人員計分管理制度、年審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內容。
重點、難點:
1、重點:(1)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製度及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應當具備的條件。
(2)不得頒發導遊證的情形。
2、難點:導遊人員計分管理制度、年審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內容。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國務院通過了《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出國旅遊經營管理
(一)國家開辦出國旅遊的方針
出國旅遊,廣義上也稱出境旅遊,指持護照和其他有效證件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旅遊,包括邊境遊、港澳遊和出國遊等。前往地區不同,旅行所持證件也不同。根據旅遊費用來源可分為公費、自費以及其他三類。
國家針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國情及其經濟實力。參照國際上的一般做法,對開辦公民自費出國旅遊採取有計劃、有組織、有控制的指導方針。
(二)旅行社經營出國旅遊業務的條件
1.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1年。
2.經營入境旅遊業務有突出業績。
3.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
(三)出國旅遊管理的幾項制度
1.總量控制、配額管理制度
2.組團杜審批制度
3.出國旅遊目的地審批制度
4.以團隊方式開展出國旅遊制度——3人以上為團隊
二、組團社和旅遊者的職責
(一)組團社的職責
(二)旅遊者的職責
1.旅遊者應當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並服從旅遊團隊領隊的統一管理。
2.嚴禁旅遊者在境外滯留不歸。
三、邊境旅遊
邊境旅遊,是出國旅遊的一部分,指經批准和指定的旅遊部門組織和接待我國及毗鄰國家的公民在雙方政府商定的邊境地區進行旅遊活動。其特點是:由特定部門組織;接待物件主要是兩個鄰近國家的公民;通常有雙邊協議,並在規定區域內進行;時間較短,不需要具備親友提供的擔保。
四、自學內容:罰則
本章作業
1.在我國,設立旅行社的條件應具備哪些條件?
2.我國旅遊 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設立旅行社的審批原則是什麼?
3.設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應符合哪些條件?
4. 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哪些情形應適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遊者進行賠償?
5.不適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的情形包括哪些方面?
6. 旅行社在經營過程中,不得向旅遊者介紹和提供哪些旅遊專案?
7. 質監所適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遊者進行賠償,應符合哪些賠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