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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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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和旅行社業務年檢制度是我國旅行社行業管理的三大制度,其中許可證制度是最先設立的,也是保證金、年檢等制度得以建立和整個旅行社行業管理的基礎。因此,許可證制度是我國旅行社行業管理的根本制度。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是由有審批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旅遊業務的法定資格證明檔案。只有依據《條例》規定的程式,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有審批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之後,方可從事旅遊業務的經營活動;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的經營活動。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旅行社因業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製。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損毀或者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換髮或者補發。

申請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的,旅行社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刊登損毀或者遺失作廢宣告。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於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1.除招徠旅遊者和符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接待旅遊者的`情形外,准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2.准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3.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者聯絡處等辦事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旅行社以網際網路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外,其網站首頁應當載明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和業務經營範圍,以及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旅行社的變更和終止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並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登出手續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登出檔案,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