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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常見知識點

導遊證 閱讀(1.05W)

導遊是依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資格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2017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常見知識點,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常見知識點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概念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於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專用款項。

 (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繳納、管理和退還

1.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繳納與管理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

(1)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2)當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供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檔案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影印件;

(3)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範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於1年。賬戶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存手續。

《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檔案,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定使用質量保證金;

(2)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檔案,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2.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退還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遊業務的,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1.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1)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旅行社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後,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按照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檔案。

2.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降低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

導遊人員的概念

導遊人員是指依照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

其涵義包括三個方面:(1)必須取得導遊證,故不同於泛指的“導遊”;

(2)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

(3)嚮導(引路、帶路)+講解+相關旅遊服務(食、住、行、遊等服務)

1.2 報考導遊人員的條件

A、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B、必須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C、必須身體健康;

D、必須具備導遊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

  導遊證

1.3.1 涵義:是指國家准許從事導遊工作的證件。

1.3.2 獲取程式:1、參加導遊資格考試,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2、申請頒證(有兩種情形:A、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關係的人員,是旅行社的正式職工,受《勞動法》約束;B、經與導遊公司登記的人員,旅行社與其是有時間限制的聘用合同關係)。

1.3.3 種類:1、正式導遊證(簡稱“導遊證”)

2、臨時導遊證

兩者的區別:1、有無資格證書(臨時導遊證無需資格證書)

2、有無語種限制(臨時導遊證應具備特定的語種能力)

3、領取程式不同(臨時導遊證由旅行社提出並申請獲取)

4、有效期限不同(臨時導遊證最長期限為3個月並且不能延期,正式導遊證有效期限為3年,到期提前三個月可以申請換髮導遊證)

1.3.4 限制頒證情形:

1、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有傳染性疾病的人;

3、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過失犯罪除外,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4、曾被吊銷導遊證的人。

導遊證和導遊資格證書的區別

1、性質不同(具備從事導遊職業的從業資格與國家從業許可的關係)

2、頒證機構不同(導遊證由省級旅遊局頒發;導遊資格證書由國家旅遊局或委託省局頒發)

3、領取程式不同(導遊證必須具備資格證書與勞動合同或登記證明方可;後者直接領取)

4、作用不同(具備從事導遊職業的從業資格與國家從業許可的關係)

5、期限不同(資格證書沒有期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