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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關總署第15號公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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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15號(關於修訂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審定完稅價格有關規定的公告)

2015年海關總署第15號公告「最新」

為規範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稽核,便利企業通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的規定,現將海關審定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的公式定價,是指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所簽訂的合同中,買賣雙方未以具體明確的數值約定貨物價格,而是以約定的`定價公式來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定價方式。對僅受成分含量、進口數量影響,進口時不能確定結算價格等的,不屬於本公告管理範疇。

按照定價公式確定的結算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實付、應付的價款總額。

二、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進口貨物,海關以買賣雙方約定的定價公式所確定的結算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

(一)在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前,買賣雙方已書面約定定價公式;

(二)結算價格取決於買賣雙方均無法控制的客觀條件和因素;

(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能夠根據定價公式確定結算價格;

(四)結算價格符合《審價辦法》中成交價格的有關規定。

三、納稅義務人應在公式定價合同項下首批貨物進口前,向首批貨物進口地海關或企業所在地海關提出備案申請,海關自收齊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出具《公式定價合同海關備案表》(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備案表》)。備案結果在全國海關互認,無需重複備案。

對於貨物進口時能夠確定結算價格的公式定價合同,納稅義務人無需向海關申請備案。

四、納稅義務人申請備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進口貨物合同(如有長期合同應一併提供);

(二)進口貨物定價公式的作價標準、選價期、結算期、折扣等影響價格的要素,以及進口口岸、批次和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其他相關材料。

五、海關經過稽核,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公式定價貨物,在《備案表》中註明以結算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對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公式定價貨物,在《備案表》中註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條規定,按《審價辦法》的相關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六、納稅義務人進口公式定價貨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關備案的,應在申報進口的同時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七、經海關備案的合同發生變更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變更合同項下貨物首次申報進口前,向原備案地海關重新備案。海關自收齊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結果。

八、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已備案的公式定價貨物時,應當在報關單備註欄中準確填報備案號(填制要求詳見附件2),並向海關提供確定貨物完稅價格所需的相關材料。

九、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不能確定結算價格,海關根據《審價辦法》的相關規定審定完稅價格。特殊情況經備案地海關同意,可延長結算期限至9個月。

十、納稅義務人應在公式定價貨物結算價格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供確定結算價格所需材料並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公式定價合同執行完畢後,海關實行總量核銷。經核銷發現實際進口數量與備案合同總量差異較大,超過備案商品溢短裝合理範圍的,海關應當按《審價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稽核合同條款,並可視情作出重新估價的決定。

十二、在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海關總署2006年11號公告規定向海關備案,公告實施後擬繼續履行經備案的公式定價合同的,應當在公告實施前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2006年第11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