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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事務擔保的適用範圍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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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事務擔保的適用範圍須知

  1.基本適用

依據《海關法》的規定,在確定貨物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後放行。在通常情況下,下列情形可適用海關事務擔保:

(1)海關歸類、估價不明確,並因此未能辦妥有關進出口手續,收發貨人,要求先放行貨物的;

(2)進出口貨物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單等),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發運,收發貨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後補充有關單證的;

(3)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裝運收、發貨人,要求海關緩辦進出口納稅手續的;

(4)應徵稅貨物,收發貨人請求緩繳稅款的;

(5)暫準(時)進出口貨物(包括ATA單證冊項下進出口貨物);

(6)經海關同意,將海關未放行的貨物暫時存放於海關監管區之外的場所的`;

(7)進口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8)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年外,有違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沒收的進出口貨物、物品,當事請求先予放行貨物的。

  2.特殊適用

因上述各種原因未辦結海關手續,而收發貨人要求海關放行貨物,應當向海關擔保,這是擔保制度的一般原則。但根據《海關法》關於“法律、行政法規對履行海關義務的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如進出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設立擔保的情形,則也適用海關事務擔保。主要有以下情形:

(1)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的跡象的;

(2)申請扣留或者放行有侵犯智慧財產權嫌疑的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員考試網

(3)進口經初步裁定傾銷、補貼成立,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公告決定要求提供擔保的產品的;

(4)有違法嫌疑,但無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5)受海關行政處罰的境內沒有永久住所的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或者在離境前不能繳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超繳的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

  3.免予適用

《海關法》在海關事務擔保的有關條款中規定,如其他進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根據實踐需要規定免除擔保的情形,則按照一般的法律適用原則,這種“免除擔保”的特別規範優於“憑擔保放行”的一般規範。因此,在這種特別規範的適用範圍內,因各種原因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可以免除擔保被收發貨人先予提取或裝運出境。例如《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根據加工貿易專案的性質和企業的資信級別,對一部分加工貿易專案施行具有免除擔保意義的“不設銀行保證金臺帳”和實行“空轉”的措施等。

  4.不予適用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接受擔保其他情況,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