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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集中申報-海關申報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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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申報是一種對公路口岸頻繁進出、通關時效要求高的貨物所採取的特殊通關方式,多年以來,部分海關已經對加工貿易、鮮活商品、書報雜誌等貨物實施了集中申報方式管理,為提高通關效率、方便企業合法進出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海關集中申報-海關申報基本要素

  一、集中申報適用範圍

通關時效要求高的鮮活商品、書報雜誌以及公路口岸頻繁進出的保稅貨物可以適用集中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中國境內其他地區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貨物,除海關另有規定以外,也比照本辦法辦理。

  二、集中申報基本模式

“清單申報”和“報關單申報”兩個階段,即貨物進出口時企業先採用清單申報,海關驗放貨物,事後企業對規定期限內進出口的貨物集中累計填制報關單向海關申報的模式。

  三、集中申報稅費

海關按照接受清單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計徵稅費。第十八條則規定,海關對集中申報的貨物以報關單上的“進出口日期”為準列入海關統計。此外,在報關單申報時,海關程式能夠查詢到清單申報的日期,並按照清單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和匯率計算稅款。

  四、集中申報規範

集中申報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有效擔保,並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按照要求向海關報告貨物的進出口日期、運輸工具名稱、提(運)單號、稅號、品名、規格型號、價格、原產地、數量、重量、收(發)貨單位等海關監管所必需的資訊,海關可准許先予查驗和提取貨物。

企業提取貨物後,應當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及徵稅、放行等海關手續。超過規定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徵收滯報金。

  海關申報要素:

1.必須經海關備案。

備案雖然不屬於行政許可,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包括備案的海關和手續,備案的適用範圍(如限定的三類貨物),備案的資格條件(如主體資質、擔保措施等),備案途徑(如用法定格式的《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備案表》)。

主體是具有特定資質的進出口收發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第127號署令),海關管理相對人主要是報關單位,分為進出口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報關企業不具備集中申報的主體資格,即使是進出口收發貨人,也不是全部可以採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下列三類是被禁止的:(1)涉嫌x私或者違規,正在被海關立案調查的收發貨人;(2)因進出口侵犯智慧財產權貨物被海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收發貨人;(3)適用C類或者D類管理類別的收發貨人。

2.範圍限定三類貨物。

根據169號署令第三條規定,只有下列三類貨物才能集中申報:(1)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等時效性較強的貨物;(2)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儲存的`貨物;(3)公路口岸進出境的保稅貨物。其中(3)加工貿易項下保稅貨物採用海運、水運、空運和鐵路運輸方式,不得實行集中申報。上述三類貨物包括進口和出口兩方面。

另外,根據169號署令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後向海關申報進口的,不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收貨人應當以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即滯報貨物不能實行集中申報。因此,即使集中申報的主體具備上述資格條件,貨物在第三條規定的範圍內,如果到港超期未報,也不能採取集中申報方式。

3.地點限於同一口岸。

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口岸進出口的貨物,應當分別單獨報關,不得集中申報。"同一口岸",應指報關單"進/出口口岸"項下填制的海關名稱和4位程式碼都相同的口岸。目前有的地方政府將同一行政區域內鄰近的港口整合成一個大港口,在國際上採用同一港口程式碼,如寧波港和舟山港合併為寧波-舟山港。但寧波港和舟山港分屬兩個不同的主管海關,不屬於上述所指的"同一口岸"。即使是同一收發貨人名義下的貨物,如果在寧波港和舟山港分別進出口,也不能採用集中申報方式。在不同直屬海關,以及在同一直屬海關下轄的不同主管海關進出口的貨物,不能採用集中申報方式。

4.方式是先分批進出,後集中申報。

分批進出採用的單證是集中申報清單,集中申報採用的是報關單。如果先採用報關單申報,後分批提貨,屬於"集中辦理手續",但不能稱為"集中申報"。既然有先後順序,就存在稅率、稅率適用日期的問題。這是學習掌握集中申報管理規定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後面會進行分析。

屬特定主體在特定範圍、特定條件下使用的特殊通關模式。

集中申報的適用範圍是受控制的,並非普遍適用,因為通關作業方式的整合主要以電子通關為突破口和改革方向,集中申報方式只能作為解決特殊情況的一種特殊申報方式。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集中申報涉及的基本要素有:主體資質,適用範圍,形式,單證填報規範,集中申報的期限,集中申報稅率、匯率的計徵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