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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汽車車身險知識大全

汽車估損師 閱讀(1.54W)

汽車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採用列明式,未列明的不屬於保險責任。條款中列明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汽車車身險知識大全,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汽車車身險知識大全

一、汽車車身險的保險責任

1.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是指被保險人本人以及經被保險人委派、僱用或認可的駕駛保險車輛的人員。第二,駕駛人必須持有效駕駛證,並且所駕車輛與駕駛證規定的準駕車型相符;駕駛出租汽車或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還必須具備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否則仍認定為不合格。

使用保險車輛過程:指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運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例如,被保險的吊車固定車輪後進行吊卸作業屬於使用過程。

汽車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採用列明式,未列明的不屬於保險責任。條款中列明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約定的災害事故包括以下幾類:

1)碰撞、傾覆、墜落

(1)碰撞:指保險車輛與外界靜止的或運動中的物體的意外撞擊。這裡的碰撞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造成的本車損失;二是保險車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關於車輛裝載的規定載運貨物(當車輛裝載貨物不符合裝載規定時,須報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車與貨即視為一體,所裝貨物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造成的本車損失。同時,碰撞應是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保險車輛的人為劃痕不屬本保險責任。

(2)傾覆:保險車輛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身翻倒,車體觸地,使其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

(3)墜落:指保險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包括翻轉360°以上)後,仍四輪著地所產生的損失。

2)火災、爆炸

(1)火災: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這裡指車輛本身以外的火源及基本險的車輛損失險所列的災害事故造成的燃燒,導致保險車輛的損失。

(2)爆炸:僅指化學性爆炸,即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並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形成破壞力的現象。發動機因其內部原因發生爆炸或爆裂,輪胎爆炸等,不屬本保險責任。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1)外界物體墜落:隕石或飛行器等空中掉落物體所致的保險車輛受損,屬本保險責任。

吊車的吊物脫落以及吊鉤或吊臂的斷落等,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也屬本保險責任。但吊車本身在操作時由於吊鉤、吊臂上下起落砸壞保險車輛的損失,不屬本保險責任。

(2)外界物體倒塌:保險車輛自身以外,由物質構成並佔有一定空間的個體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如,地上或地下建築物坍塌,樹木傾倒致使保險車輛受損,都屬本保險責任。

4)暴風、龍捲風

(1)暴風:風力速度28. 5m/s(相當於11級大風)以上。在掌握上,只要風力速度達17.2m/s(相當於8級風),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即構成本保險責任。

(2)龍捲風:一種範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平均最大風速一般在79-103m/s,極端最大風速一般在100m/s以上。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1)雷擊:由雷電造成的災害。由於雷電直接擊中保險車輛或通過其他物體引起保險車輛的損失,均屬於本保險責任。

(2)雹災:由於冰雹降落造成的災害。

(3)暴雨:每小時降雨量達16mm以上,或連續12h降雨量達30mm以上,或連續24h降雨量達50mm以上。

(4)洪水:凡江河氾濫,山洪爆發,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險車輛遭受泡損,淹沒的損失,都屬於本保險責任。

(5)海嘯:是由於地震或風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漲落現象,按成因分為地震海嘯和風暴海嘯。由於海嘯以致海水上岸泡損、淹沒、衝失保險車輛均屬於本保險責任。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1)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屬於本保險責任。

(2)冰陷: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車輛行駛的冰面上,保險車輛在通過時,冰面突然下陷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屬本保險責任。

(3)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風化、雨蝕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滾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溼而崩塌,致使保險車輛遭受的損失,屬本保險責任。

(4)雪崩:大量積雪突然崩落的現象。

(5)泥石流:山地突然爆發飽含大量泥沙、石塊的洪流。

(6)滑坡:斜坡上不穩的岩石或土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

7)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隨車照料者)。保險車輛在行駛途中,因需跨過江河,湖泊,海峽才能恢復到道路行駛而過渡,駕駛員把車輛開上渡船,並隨車照料到對岸,這期間因遭受自然災害,致使保險車輛本身發生損失,保險人予以賠償。

由貨船、客船、客貨船或滾裝船等運輸工具承載保險車輛的過渡,不屬於保險責任。

2.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保險車輛在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時,為了減少車輛損失,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此項費用不包括車輛的修復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施救措施是指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為減少和避免保險車輛的損失所實施的搶救行為。

保護措施是指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以後,為防止保險車輛損失擴大和加重的行為。例如,保險車輛受損後不能行駛,僱人在事故現場看守的合理費用(不得超過3天,每天3人,參照勞動力平均收入計算),由當地有關部門出具證明的可以賠償。

合理費用是指保護、施救行為支出的.費用是直接的、必要的,並符合國家有關的政策規定。

保險人在處理以上費用時有一些具體的規定。在具體運用時要注意以下9條原則:

(1)保險車輛發生火災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使用他人非專業消防單位的消防裝置,施救保險車輛所消耗的合理費用及裝置損失應賠償。

(2)保險車輛出險後,失去正常的行駛能力,被保險人僱用吊車或其他車輛進行搶救的費用,以及將出險車輛拖運到最近修理廠的運輸費用,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或該車修理費用的20%(以低者為準),保險人應予負責。

(3)在搶救過程中,因搶救而損壞他人的財產,如果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人可酌情予以賠償。但在搶救時,搶救人員個人物品的損失和丟失,不予賠償。

(4)搶救車輛在拖運受損保險車輛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擴大部分和費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該搶救車輛是被保險人自己或他人義務派來搶救的,予以賠償;如果該搶救車輛是受僱的,則不予賠償。

(5)保險車輛出險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現場處理所支出的費用,不予負責。

(6)保險人只對保險車輛的施救,保護費用負責。例如,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受損保險車輛與其所裝載貨物(或其拖帶的未保險掛車)同時被施救,其救貨(或救護未保險掛車)的費用應予剔除。如果它們之間的施救費分不清楚,則應按保險車輛與貨物(或未保險掛車)的實際價值進行比例分攤賠償。

(7)保險車輛為進口車或特種車,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事故後,經確認出險地最近修理廠或當地修理廠確無能力修復時,在取得保險人同意後,該肇事車被移送到其他修理廠或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費,予以負責。但護送保險車輛人員的工資和差旅費,不予負責;

(8)施救保護費用(含吊車和拖運車費用)與修理費用應分別計算。當車輛全損無施救價值時,一般不給施救費。殘餘部分如果有一定價值,可適當給予一定的施救費,但不得超過殘值的10%。在施救前,如果施救保護費用與修理費用相加,估計已達到或超過保險金額時,則可推定全損予以賠償,但保險人不接受權益轉讓。

(9)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事故後,對其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以及各種罰款,保險人不予負責。

二、汽車車身險的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①自然磨損:指車輛由於使用造成的機件損耗。

②朽蝕:指機件與有害氣體、液體相接觸,被腐蝕損壞。

③故障:由於車輛某個部件或系統性能發生問題,影響車輛的正常工作。

④輪胎單獨損壞: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不論何種原因造成輪胎的單獨破損。

但由於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損壞而引起的保險事故(如碰撞、傾覆等),造成保險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失,保險人應予以賠償。

(2)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玻璃單獨破碎:指不論任何原因引起的玻璃單獨破碎。玻璃包括風擋玻璃、車窗玻璃。

(3)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人工直接供油:不經過車輛正常供油系統的供油。

高溫烘烤:無論是否使用明火,凡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的加熱、烘烤升溫的行為。

(4)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

自燃: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即指沒有外界火源,保險車輛也未發生碰撞,傾覆的情況下,由於保險車輛本車漏油或電器、線路、供油系統、載運的貨物等自身發生問題引起的火災。

不明原因的火災:公安消防部門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中認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災。

(5)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指保車輛因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後,沒有及時進行必要的修理,或修理後車輛未達到正常使用標準而繼續使用,造成保險車輛損失擴大的部分。

(6)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裝置的損失。

(7)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指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保險車輛在停放或行駛的過程中,被水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駕駛員繼續啟動車輛或利用慣性啟動車輛;以及車輛被水淹後轉移至高處,或水退後未經必要的處理而啟動車輛,造成的發動機損壞。

(8)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洩漏造成的損失。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指保險車輛行駛時,車上貨物與本車相互撞擊,造成本車的損失。

車輛所載貨物墜落:指保險車輛裝載的貨物從車上掉下砸傷他人或砸壞他人財產。

(9)摩托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指兩輪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由於翻倒造成的車輛損失。

三、汽車車身險保險金額的確定

(一)汽車車身險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3種方式中選擇協商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3種方式是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的確定及相應的保險賠償處理的依據。

(1)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保險合同簽定時,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附加費)的價格。

(2)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後的價格。折舊率表見表。

折舊按每滿1年扣除1年計算,不足1年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3)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這種方式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以上規定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及相應的保險賠償處理依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新車購置價、實際價值、協商價值3種方式之一確定保險金額。原則上新車按新車購置價承保,舊車可以在3種方式中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自願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直接影響和決定了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賠償的計算原則。

(二)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裝置

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裝置名稱與價格清單,並按裝置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裝置隨保險車輛一併折舊。

四、汽車車身險的賠償處理

(一)保險人的賠償方式

1. 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2. 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車輛損失險賠償的計算辦法:在汽車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①全部損失:全部損失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實際全損指保險車輛整體損毀或保險車輛受損嚴重,失去修復價值;推定全損指保險車輛的修復費用達到或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保險人推定全損。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後,如果保險金額高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價值-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比率)

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以下方式確定:按出險時的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後的價值合理確定;或按照出險當時同類車型、相似使用時間、相似使用狀況的車輛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確定。折舊按每滿1年扣除1年計算,不足1年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後,如果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比率)

②部分損失:指保險車輛受損後,未達到“整體損毀"或“推定全損"程度的區域性損失。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於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比率)

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比率)

保險車輛最高賠款金額及施救費分別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車輛按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金額加免賠金額之和達到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部分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款加免賠金額之和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仍然有效。

3. 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

施救費用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施救費僅限於對保險車輛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支出。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即按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佔施救總財產的實際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具體計算公式為:

(1)保險金額等於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的:

施救費=實際施救費用×事故責任比例×(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實際施救財產價值)×(1-免賠比率)

(2)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的:

施救費=實際施救費用×事故責任比例×(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保險車輛 實際價值/實際施救財產價值)×(1-免賠比率)

(二)車輛殘值的處理

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保險事故車輛殘值的處理辦法,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後尚有價值的剩餘部分,應由保險人同被保險人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計算賠款時直接扣除。第三者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值也按此處理。

(三)免賠比率的規定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比率免賠:

(1)負全部責任的免賠比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比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比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比率為5%。

汽車保險每次保險事故與賠償計算應實行按責免賠的原則。車輛損失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的損失經保險雙方確認,還應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責任,實行絕對免賠比率,按照免賠比率扣除一定的金額(即被保險人自負責任):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以及單方肇事事故,扣除應付賠款金額的20%,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扣除應付賠款金額的15%,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扣除應付賠款金額的10%,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扣除應付賠款金額的5%。

(2)單方肇事事故免賠比率為2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要明確單方肇事事故的具體含義,並明確自然災害導致的事故不屬於單方肇事事故,即保險車輛發生基本險條款中所列的然災害引起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扣除免賠。

(3)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比率為20%。

(4)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比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事故車輛的修理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專案、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

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於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後,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託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五)代位追償權利

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合同的終止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後,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2)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3)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