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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機構節能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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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節能工作大體上可以分為6個大的類別:工業節能,建築節能,一三產節能,交通節能,公共機構節能,社會節能。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享公共機構節能基本特徵,歡迎大家點選檢視。

公共機構節能基本特徵

  1、主體構成及其能耗結構

按照2008年7月23日國務院頒佈的《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規範,我國“公共機構”的定義,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我國“公共機構”特指8種政府、群團、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實體,2010年總數約為190萬個,按照數量排序為:教育事業類67.60萬個,中央及國家機關44.62萬個,衛生事業類28.14萬個,社會團體21.99萬個,科技事業類18.95萬個,其他事業類6.60萬個,文化事業類1.92萬個,體育事業類0.62萬個。

我國“公共機構”的能耗結構由煤、電、車、熱、氣、油6大類構成,按耗能量排序為:原煤佔48.02%,電力佔34.30%,車用汽油佔8.54%,熱力佔5.10%,天然氣、石油氣等佔2.95%,柴油、煤油等佔1.09%。建築能耗的具體資料未進入統計。

  2、節能工作的執行體系

我國“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層次:

中央級節能主管部門設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其專設一個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下設4個職能處;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兼有節能職能的機構,採取協調機制,一般不設專門的節能辦公室。

地方節能主管部門設在省級廳局,分兩種情況:一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機關事務管理局,有25個地區內設節能處室;二是部分地區分散在職能省廳,其中:北京市、貴州省、西藏自治區設在發改委,廣東省設在經信委,青海省設在經委。再往下至市、縣一級,基本上不設專門的節能辦公室,採取兼顧協調機制。

  3、節能法規和規劃體系

我國“公共機構”節能專門有一套獨立的法規和規劃體系,主要包括:2008年7月23日國務院頒佈《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1號),2011年8月30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釋出《公共機構節能“十二五”規劃》(國管節能〔2011〕433號檔案),大地方政府制定了《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我國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在總體上納入國家法律層面,在政策層面和標準層面按照國家規範統一操作,在行政法規和發展規劃層面,則自成一體,獨立運作。到“十一五”末,全國基本形成“公共機構”節能執行的完整體制機制,有相對明確的系統、規劃、任務、目標,“十二五”規劃還提出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措施,包括制度建設、能力建設等。

  4、節能工作的主要內容

我國“公共機構”在“十二五”期間的'節能量目標,是以2010年能源資源消耗為基數,到2015年人均能耗下降15%,單位建築面積能耗下降12%。開展節能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在5大“重點領域”開展十大“重點工程”。

5大“重點領域”:一是建築及其用能系統,二是附屬設施,三是公務用車,四是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利用,五是節水和資源綜合利用。

十大“重點工程”:一是節約型公共機構示範單位建設工程,二是綠色照明工程,三是綠色資料中心工程,四是零待機能耗計劃,五是燃氣灶具改造工程,六是既有建築供熱計量與節能改造工程,七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工程,八是節能與新能源公務用車推廣工程,九是節水工程,十是資源綜合利用工程。

  5、最大特徵是“公款節能”

“公共機構”節能在我國整體節能中佔比並不是很大,2010年全國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總量1.92億噸標準煤,約佔全社會能源消耗總量的6.19%(總用水量132.54億噸)。相對於節能量的結構性作用,“公共機構”由於涉及到政府本身的定位、決策和表率作用,其引導意義和象徵意義更大。例如在多大程度上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對其他領域的影響就十分巨大。可以說,“公共機構”節能所採用的模式和方法、所合作的服務商或供應商、所達成的效果和效益等,對全社會都具有示範和引導意義。

我國“公共機構”的官方定義只有一個依據,即“使用政府財政資金的單位”,一般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三類機構構成,多數是教科文衛體單位。這一點就直接關聯了納稅人權益、陽光行政、三公原則等敏感問題,一言以蔽之:姓公不姓私,一切都要有所“公”——涉及公眾、公共、公益,貫穿公權、公幹、公費,必須公開、公示、公決,做到公平、公正,公道。這個基本特徵與工業節能、建築節能、社會節能等的操作過程形成鮮明對照,基本上屬於政府採購行為,往往涉及到政府採購目錄、招投標程式、公示與公告、審計及其延伸審計等特定環節。

  6、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節能需要機制創新

我國“公共機構”節能的一個主要方法就是採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特別是其中的“效益分享型”模式),對此國家政策一再強調各級政府要帶頭表率。但是在實踐中卻遇到了一些體制機制方面的制度性束縛,突出的問題就是政府財政支付在節能服務費用領域的會計科目不清晰,節能服務和節能產品供應與政府採購之間界限模糊,資產上賬的估值與確權的程式性困難等,導致出現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一系列的約束和限制。

“公共機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節能措施,應該儘可能地嘗試機制創新:一是正確理解“我節能,你投資”的市場化方法特徵,將對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量支付理解為自己的能源消費支出,不能理解為政府的“投資行為”;二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能照搬政府採購的規範限制,既不能採取對邀標、議標等的方式限制,也不能採取金額及數量限制;三是在資產上賬程式中實事求是地對待節能裝置的殘值估值及“化私為公”等問題,以可靠方式對其過程予以“政治性擔保”,以免在財務管理程式上受阻。事實上,“公共機構”似可嘗試創新財務結算的“能耗總量控制包乾計提”方法,類似一種“節能管理基金”,提前將財政支付份額“變性”鎖定,從源頭規避財政投入的政策性風險。

近年來,我國“公共機構”節能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績,一方面,在整體節能工作的大結構中所佔份額穩定,貢獻度較高,已經成為一支獨立的節能方面軍;另一方面,公共性質的節能行為影響力很大,帶動和示範作用明顯,社會效益較之其他領域要高;再一方面,公共節能工作發展空間巨大,節能量的增長潛力不容小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