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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保險未過戶能否拒賠

二手車估價師 閱讀(2.99W)

無論是否辦理保險過戶,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都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交強險”的特點是“跟車不跟人”,不論車主是否變更,不影響保險公司對強制險保險限額內的賠償。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享二手車保險未過戶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二手車保險未過戶能否拒賠

  【案情】

2016年6月,丁某從曾某處購買了一輛二手桑塔納小型轎車,並辦理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2016年10月6日,丁某駕駛桑塔納小型轎車與周某相撞,造成周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後周某將丁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丁某提出在購車前曾某已向安邦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丁某承擔。保險公司則以丁某與曾某未辦理保險過戶手續為由,拒絕賠償。

  【分歧】

對於保險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根據上述規定,曾某與丁某進行車輛買賣,應在保險車輛轉讓給丁某後,及時通知保險人辦理保險批改手續,或者訂立書面變更協議,保險才繼續有效,否則,出險後即使是實際車主,也無權獲得保險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車輛發生轉讓,買賣雙方雖未履行轉讓保險車輛的告知和變更義務,產生了合同履行程式的瑕疵,但這不影響保險合同繼續履行,也沒有加重被告的保險責任。轉讓的車輛並未改變其性質、用途以及增加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因此雖未辦理保險車輛轉讓的批改手續,但並不導致該車輛保險合同的無效。並且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依據的是保險合同,但是保險合同關於免責條款的約定是格式條款,以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免責條款作為拒賠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管析】

同意第二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並不屬於效力性規範,不應當對合同條款效力產生實質影響。從立法本意看,保險法之所以規定機動車轉讓需辦理批改手續,其目的`是為了便於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規範管理,防止冒領保險金或騙保,而不在於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採用格式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再次,只有在增加危險程度後,被保險人未盡通知義務致使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才可以免責。因此,在車輛轉讓後明顯增加了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的,如非營業車輛轉為營業車輛的,則未辦理批改手續對保險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此時,保險公司應當享有解除或變更合同的權利;若車輛轉讓後並未增加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且保險人收取保費的,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保險公司仍需對保險車輛的合法受讓人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認為無論是否辦理保險過戶,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都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交強險”的特點是“跟車不跟人”,不論車主是否變更,不影響保險公司對強制險保險限額內的賠償。當然,如果機動車過戶後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應該向保險公司補交因使用性質改變而增加的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