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定着物估價是指對依附於土地上的各類地上、地下建築物和構築物,如房屋、水井、地上地下管線、墳墓等,青苗、樹木、魚塘等土地定着物的估價。一般而言,土地定着物的估價發生在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的過程中,例如土地徵用、拆遷等,此時需要對土地定着物進行估價。
土地附着物估價的基本方法
1、 土地定着物估價的基本方法:
(1) 補償標準法:在實際評估過程中,根據合法原則,在確定土地定着物屬於補償的範圍後,直接套用政府的補償標準進行評估即補償標準法。
(2) 比較法:收集補償案例、同估價對象進行比較並進行各種因素修正,最後得到估價對象的價格。
(3) 成本法:從成本的角度去考慮土地定着物的價值,即土地定着物的擁有者花費了多少成本建造、製造或創造,從而形成該土地定着物。在採用成本法評估土地附着物時,其成本包括投入的資金成本、資金利息,以及是否存在相關税費等。
(4) 收益補償法:在採用收益補償法進行評估時,重要的是確定純收益及收益年限。一般來説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是,一般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計算,果樹類一般按剩餘掛果年限確定。收益補償法與收益還原法不同,因為土地定着物的收益補償法更多的體現的是一種補償性質。
土地附着物種類及價格特徵
1、 土地定着物種類:土地定着物包含地上附着物和地下附着物,其中地上附着物包括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青苗、樹木、魚塘,地下附着物包括地下管線、墳墓、水井。
2、 土地定着物價格特徵:
(1) 一般不包含所佔用土地的價值;
(2) 更多的是體現一種補償性質。
考點3:土地附着物估價的基本原則
1、 土地定着物估價的基本原則包括:
(1) 合法原則;
(2) 公平原則;
(3) 替代原則;
(4) 有則補之,無則不補原則和屬誰補誰原則。
不同土地附着物估價的程序
1、 土地定着物估價的程度:土地定着物估價的程序與土地估價、建築物估價的程序基本一致,即:
(1) 獲取估價業務;
(2) 受理估價委託及明確估價基本事項;
(3) 擬定估價作業方案;
(4) 收集估價所需資料;
(5) 實地查勘估價對象;
(6) 選定估價方法測算;
(7) 確定估價結果;
(8) 撰寫估價報告;
(9) 審核估價報告;
(10) 出具估價報告;
(11) 估價資料歸檔。
2、 進行土地定着物估價的`注意事項:
(1) 實地查勘一般需要委託人中熟悉情況的人員和被查勘土地定着物的產權人陪同,將有關問題、情況和數據記錄在實地查勘記錄表上。
(2) 當出現委託人與被查勘土地定着物的產權人有利益衝突時,可要求委託人與產權人事先做好溝通,或者是自己向產權人説明情況,爭取理解。
(3) 實地查勘記錄表在查勘後,必須有相關人員的簽字認可,倘若被查勘土地定着物的產權人不同意簽字,應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並在評估報告中作説明。
(4) 評估人員要在估價報告中對土地定着物的合法性進行説明,同時對實地查勘的情況也要進行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