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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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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要求,晉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可通過發送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意見稿)
  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切實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城區、澤州縣、高平市、陽城縣、沁水縣、陵川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被徵收房屋的範圍應當根據規劃用地範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

第七條 違法建築及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八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屬性質、規模、建築結構等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九條 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附屬物只作貨幣補償。

第十條 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補償面積確定。

第十一條 產權調換:

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等價值置換的原則,實行市場化商品房安置。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補償面積確定,由被徵收人選擇徵收部門提供的實物置換房源,並計算、結清被徵收人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十二條 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面積:

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註面積或實測面積為準。院落式住宅房屋以房屋獨立使用的合法宅基地面積(兩層及兩層以下房屋)為補償面積。

第十三條 附屬物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參照評估協商確定。

(二)多層單元式住宅房屋地下室和閣樓,結合結構、層高等按評估確定。

(三)被徵收人構築物、廁所、圍牆、樹木等附屬設施的補償費用,按照《晉城市房屋徵收附屬物補償指導價》(附表2)和《晉城市房屋徵收樹木補償指導價》(附表3)執行。

(四)墳墓遷葬由所屬辦事處(鄉、鎮)負責,就近遷入規劃公墓區或按規劃選址、集中遷葬。墳墓遷葬費3500元/盤,遺骨遷葬500元/人頭,補助所屬村(居委)工作經費1000元/盤。

第十四條 搬遷補償:

(一)徵收住宅房屋,搬遷費18元/平方米,實行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支付兩次,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現房安置的支付一次。

(二)徵收非住宅房屋,辦公用房搬遷費40元/平方米,商業營業用房、倉儲用房搬遷費60元/平方米,生產用房搬遷費80元/平方米,支付一次。

第十五條 臨時安置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臨時安置費13元/平方米·月,低層和多層房屋過渡期24個月,中高層和高層房屋過渡期36個月;選擇貨幣補償過渡期6個月。被徵收人使用政府提供的臨時安置房,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過渡期限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計算。非因被徵收人原因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佈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每逾期一年(含一年)遞增20%。

第十六條 停產停業經營損失補償:

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補償金額:

(一)按被徵收房屋評估總價的一定比例計算。

(二)按被徵收人上一年度納税的税後月平均淨利潤計算。

(三)按被徵收房屋租金收益計算。

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 面積補貼:

(一)被徵收多層單元式住宅房屋100平方米以下給予補貼2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給予補貼20%平方米。

(二)被徵收院落式住宅房屋以房屋獨立使用的合法宅基地面積(兩層及兩層以下房屋)乘以確權係數0.7給予面積補貼。

第十八條 政策性補貼:

(一)貨幣補貼:被徵收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依據認定的補償面積,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單價的20%給予補貼。

(二)物業補貼:被徵收房屋依據認定的補償面積,按1.5元/平方米.月計算,一次性補貼36個月。

(三)配套設施補貼:被徵收房屋的,對水、氣、暖、電、通信、寬帶、空調移機等配套設施,依據評估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簽約獎勵:

根據徵收期限要求,在規定簽約時間前簽約和組團簽約的要給予一定的獎勵,逾期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不予獎勵。具體獎勵措施在徵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條 搬遷獎勵:

簽約後,在20日內搬遷交房的,每户獎勵2萬元; 逾期未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電力、通訊、管線、路燈需改道建設的,產權單位應先按規劃要求制定遷移方案,編制預算,並負責遷移工程建設,遷移不得影響項目施工,項目單位按預算的70%預付,最終以市財政投資評審和工程審計結果結算。

電力、通訊、管線、路燈不再使用或廢棄的,只按標準計算拆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