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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設主要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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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設涉及的法律條文很多,那麼公路工程建設主要相關法律有哪些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公路工程建設主要相關法律

  一、土地管理法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我國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實行佔有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除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原則是: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籌安排各類、各區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1)徵用土地的批准。

徵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①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③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徵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2)徵用土地的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一10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一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批准的;

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兩項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城市規劃法

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但對城市30一50年的遠景發展進程和方向應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城市的城市規劃。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三、建築法

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1.建築許可

建築許可包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種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①施工許可證的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申請時間,應當在施工準備工作基本就緒之後,組織施工之前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申請者是建設單位(也可稱業主或項目法人)。

②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施工許可證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③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後的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④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2)從業資格制度。

從業資格制度包括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單位資質制度和專業人員資格制度;它的管理對象:單位主要包括建設工程總包單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建築業企業、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個人主要包括註冊建築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

  四、公路法

《公路法》中的公路建設活動是指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

1.公路規劃

(1)公路標準的劃分。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並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

(2)各級公路規劃要求。

①國道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商國道沿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②省道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並商省道沿線下一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③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④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2.公路建設

(1)建設資金。籌集公路建設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外,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外國政府貸款。

(2)公路建設體制。

承擔公路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

(3)從業資格制度。

公路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4)公路建設的有關要求。